企业采购管理制度|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一、实行统一采购物资的范围
本公司所有的外购商品实行统一采购管理,具体范围包括:
1、日常销售商品及客户订购商品。
2、机器、设备、工具(含零配件、量具、检验仪器、模具等)。
3、办公事务用品及文具用品、表单印制。
二、采购部门职责
1、向供货厂商询价,筛选供货单位,报经总经理审批确认。
2、对经总经理审批确认的供货厂商,供应部门应与其协商,草拟采购合同,其中涉税事务处理,须先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然后报经总理审批后确认。
3、根据仓库和柜组报送的商品库存表,核实仓库存量,结合商品库存安全定额,编制商品请购单,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4、采购物资运抵公司后,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流程规定,签发验收单,并核销采购计划。
5、对现款采购的材料物资,付款时审核供货厂商的结算凭证、本厂的入库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报送有关部门及总经理审批付款。
6、对赊购物资在本厂规定的挂帐结算日,审核供货厂商提交的入库单、退货凭证,根据采购合同规定条款,编制挂帐结算单,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销售部门的工作职责
1、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2、根据产品销售趋势,拟订商品采购价格要求。
(二)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1、设置供应商资料档案,做好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2、认真审核物资采购及销售的货款结算、物资出入库手续制度的执行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3、对货款结算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纠正,避免给本厂造成经济损失。
4、设置有关明细账簿,及时办理记账手续,做到账目清楚。
5、做好与仓库、采购、销售部门的账账、账实的核对工作。
(三)仓储部门的工作职责
1、凡购进的各种商品,必须及时按入库单验收点数,并填写实收数,及时登记保管账。
2、对赊购采购的物资,在挂帐结算签证时,认真审核退货资料,避免给本厂造成经济损失。
(四)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
其他部门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需采购相关物资时,必须编制请购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必要时董事会审批后,交供应部门办理采购事务。
四、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本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2、采购部门应根据仓库存货情况和销售部门下达的销售订单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执行。
3、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采购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交有仓库或柜组开具验收单。
5、除现款购入的物资外,所有以赊销方式购入的物资均必须由送货厂商代表签字确认,以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
6、赊销方式购入物资的合同约定付款日,供应部门根据财务部门规定的结算要求,通知供货方及时开具专用发票。
7、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8、财务部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付款申请单、验收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手续。
9、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起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若因付款时间较急,出纳员可以先以电话请示的方式报经总经理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但必须在总经理回到公司后补办审批手续。
10、采购物资除经总经理批准直接交付使用部门使用及管理外,其他物料、工具等必须先经过仓库验收后由领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五、经济责任处罚
1、仓库和柜组必须按时将存货变动情况上报采购部,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2、采购部门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库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采购方案,落实供货单位。并对采购物品的品质、货款结算安全负责。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是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有关采购人员负有无条件的清收责任。
3、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对审核把关工作不严、不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事情真相,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4、仓库部门外购物品办理验数入库手续,并对入库采购物品的数量负责。若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同时妥善保管该批采购物品等待处理。对仓库保管员工作马虎,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造成入库数量短缺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