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十大著名建筑|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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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545 页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
·ISBN:7801616847/9787801616845
·条形码:9787801616845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官书架必备图书中外司法文丛

内容简介 《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的目标在于把法学家的鲜明个性、心理历程与其学术生涯结合起来:一方面,挖掘出历史上世界级法学家的趣味故事;另一方面,深入下去,较为详尽地探索他们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入选“世界级十大法学家”的条件是:原创性、系统性、个人魅力和历史影响力。这十位法学家,按照历史的先后顺序分别是:格老秀斯:将理性主义自然法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国际社会,确立了近代的国际法。孟德斯鸠:其“法的精神论”连接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和19世纪的历史主义,其政体理论和分权理论是近代宪政的理论基石。边沁: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的奠基人,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渊源。萨维尼:“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历史法学”、“潘德克顿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霍姆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视其为奠基人。韦伯:“真正的学者”,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庞德:对美国社会法学的总结,对法律史和法学历史的解释,对中华民国时代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哈特:奥斯丁之后分析法学的最高成就者,没有他的理论,后现代法学也许没有一个生长的起点。德沃金和波斯纳:近年来驰骋世界法学界的两位大师级人物。德沃金法律的道德哲学、法律解释的理想主义及其对法律原则的钟爱,都改变着我们思考的方向;而波斯纳则是一个法律界的神奇人物,其观点之新颖,研究范围之广泛,知识面之广博,让法律同行们自叹不如!
编辑推荐 格老秀斯 自然法之光返至尘世
孟德斯鸠 近代法学的百科全书
边沁 功利主义与法律改革者
萨维尼 历史法学的大师
霍姆斯 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韦伯 社会法学的大师
庞德 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
哈特 新分析法学的旗帜
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的法哲家
波斯纳 修正中的经济分析法学大师
目录
开篇 谁堪称世界级的法学家
一、法学家的理论与法学家的个性
二、法学。法学家.法律家.部门法学家
三、法学家理想类型与著名法学家

第一章 格老秀斯——自然法之光返至尘世
一、格老秀斯的生平与著作
二、人的本质与人的权利
三、作为理性法则的自然法
四、社会契约论
五、格老秀斯与国际法
六、格老秀斯的历史评价及影响

第二章 孟德斯鸠——近代法学的百科全书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与著作
二、自然法与法的精神
三、法律与政体
四、法律、自由与分权
五、刑法思想
六、孟德斯鸠的历史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 边沁——功利主义与法律改革
一、边沁的生平与著作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评述与影响

第四章 萨维尼——历史法学大师
一、历史背景
二、萨维尼的生平与著作
三、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
四、萨维尼著作简介
五、对萨维尼及其历史法学派的评价
六、萨维尼及德国历史法学的影响

第五章 霍姆斯——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一、霍姆斯生平与著作
二、霍姆斯的法律思想
三、霍姆斯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第六章 韦伯——社会法学的大师
一、韦伯的生平与著作
二、社会法学方法论
三、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
四、法律的概念与一般分类
五、法律类型理论
六、统治类型理论
七、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
八、科层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九、“韦伯复兴”与其社会法学思想的当代意义

第七章 庞德——社会法学集大成者
一、庞德社会法学思想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二、庞德的法学研究方法:批判、综合与实验
三、法律与利益
四、社会控制和社会工程论
五、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六、法律发展的阶段
七、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贡献和局限

第八章 哈特——新分析法学的旗帜
一、哈特的生平与著作
二、哈特之前的分析法学
三、哈特的研究方法
四、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五、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
六、法律和道德
七、国际法思想
八、哈特法哲学思想的贡献

第九章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一、德沃金的生平与著作
二、对分析实证法学的批判
三、认真对待权利
四、法律与道德
五、法解释论
六、宪法权利

第十章 波斯纳——修正中的经济分析法学大师
一、波斯纳的生平与著作
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
三、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理学
四、波斯纳的古典自由主义观
五、波斯纳的地位和影响
后记
……
序言 国家之兴衰存亡取决于多种因素,或者是战火烽烟、自然灾难,或者是经济崩溃、文化枯竭……实际上,法治纲纪同样也能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而且历史也多次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法治,必然权威不彰,尺度不一,各行其是,一盘散沙;没有法治,必然架构不稳,基础不牢,无所崇信,人人自危。当今时代,法治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明智选择。尽管法治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它所特有的规范性、稳定性与确定性,使之成为直接的、并兼具力量与严密的治国方略之一。特别是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过程中,法治精神更是成为其中的不朽身躯。
司法制度,因专司诉讼的事实与法律裁判而成为法治之躯的筋骨。大凡法治社会,无不因司法在具体法律事件(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将其置于尊崇的地位。对于司法程序,各国都在努力设计出公允、平等、精密的诉讼程序,作为当事人平等诉讼和法院公正裁判的基本依据;对于司法管理,各国无不遵从其各自的国情需要作出相关的制度安排,为司法活动提供充足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司法制度,就是凭借着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治的象征,成为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人民信赖和依靠的保护者。也正是因此,对于司法制度的研究在整个应用法学研究体系中赢得了应有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了司法制度的诸多领域,中国的司法研究得到了一定的繁荣,为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与此同时,外国司法制度的介绍与研究也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参考之一。除了安排与国外司法人员的交流以外,国内还陆续译介了不少国外司法制度的著述。
文摘 “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给人类以羞耻之心,使以羞耻受到鞭责。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结果。只有暴政才会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①他在《波斯人信札》中也阐述过这种思想。
孟德斯鸠在讨论量刑的理论时强调罪与罚一致的原则,提出了“依据犯罪的性质量刑”的理论。他认为,“依据犯罪的性质量刑”是有利于自由的。他把自由与刑法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他写道:“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因为要是这样,“一切专断停止了,刑法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②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暴政才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而且,如果不执行“依据犯罪的性质量刑”的原则,如果对罪犯的刑罚没有区别的话,那就必然会带来一些消极的作用。他说:“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着公共安全起见,刑罚一定要有一些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他举出了中国和俄国两个相反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有抢劫者经常杀人”。③
与上述情况相联系,孟德斯鸠提出了他的关于“罪行的赦免”的理论。他说:“在刑罚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希望上有些区别。在英国,抢劫者从来不杀人,因为抢劫者有被减为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希望,如果杀人的话,便没有这种希望。”可见,刑罚的赦免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是有极大的用处的。他认为,如果君主谨慎地使用他所掌有的赦免的权力,那是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的。
后记 这本《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是11位法学研究者的共同成果,这里就每个作者的情况作一简要的介绍:
开篇作者徐爱国,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英美侵权法,主要代表作有《分析法学》,《英美侵权行为法》和《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第一章格老秀斯作者王枚黎,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民商法理论的研究,代表作有《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教程》和《国际法观念与中国近代法律改制》等。
第二章孟德斯鸠作者潘明方,法学博士,目前任职于中国金币总公司。
第三章边沁作者谢海燕,女,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事业部编辑。
第四章萨维尼作者李红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代表作有《普通法的历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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