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未到期 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
乙方: ;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
甲方因为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各种办案费用和出差补助等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的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中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要求的咨询意见;
5、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 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完成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算。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之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期限: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为年,即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六条 保密
甲乙双方相互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故意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和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正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因为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未尽事宜
鉴于双方合作时间较长事项繁多,未尽事宜及有关争议,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业惯例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