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_劳动合同

时间:2010-12-02 来源:合同范文 点击:

企业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个月。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满时如需续签,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两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前月工资,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转正后工资为  元。

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乙方转正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职业技能。乙方应当严格保守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甲方资料,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后的条款以补充协议形式作为本合同附件,其中包括对乙方工作内容和岗位的变更,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者甲方内部资料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临时通知甲方或者解除合同工作交接未完成的,甲方可以根据情况扣减乙方未结清的工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八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如乙方在甲方接受到有统一对外公开定价的培训,应把该培训费用偿付给甲方;如无标准费用,则约定该费用为  元。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签约后对乙方公示的本公司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乙方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年。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1.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2.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条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乙方离职之后 年内仍负有前款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或者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需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需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双方协商,根据损失赔偿数额酌情减少违约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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