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时间:2010-11-27 来源:合同范文 点击:

合同编号: 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注 册地 址:   

乙  方:   

性  别:   

年  龄: 

身 份证 号:   

家 庭住 址:   

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章   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

a.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 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立。

b.  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主要工作职责见其“岗位职责

说明书”。

第四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

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业务结构调整及工作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临时变动或者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

b.乙方因专业技能、知识、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经营服务、工作质量、工作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乙方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按甲方关于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质量

标准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 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 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七条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岗位如

果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八条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九条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休假和在国家法定节日休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

为人民币   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每年依据工作表现调整,但不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及业绩,发放提成及奖金。

第十二条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甲方以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上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的工资已包括合同期内及终止合同后24个月内保守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的保密费。

第十三条乙方事假、病假和带薪假的工资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四条 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

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

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竞业限制等,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甲

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

的教育和培训, 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章 培训服务期、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果委派乙方参加专项培训(即为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

费用以外的费用支付的培训),甲方有权与乙方签订服务期合同,服务期合同另行签订。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其他企业的职务,不得自营或为

他人经营与甲方竞争的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甲方相关联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经营方针、信贷政策、改革方案、业务发展决策与竞争策略、投资决策、重大金融交易相关内容、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市场营销计划、采购信息、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人事信息、甲方员工的薪酬信息、业务分析研究成果、业务操作规程;

2.安全保卫制度的操作细节及相关报告,银行业务中使用的密押、编制方法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

3.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

4.董事会会议等甲方的内部会议或内部事务的记录;

5.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具体内容详见《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乙方遵守在劳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24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致使合同

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导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行政处分、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详见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辞退与离职,第x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5.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失职,违规操作,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乙方连续________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9.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前,乙方仍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办理财务结算和业务工作的交接。

第十章   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所规定事项的,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乙方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三条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一章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甲方将有关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视为已接受上述情况。

 第四十五条乙方在本合同上提供的住址能够收到公司寄出的相关文件。地址如有变动,不及时通知公司的,公司按照原地址寄出的文件视为已经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视为已接受上述情况。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四十七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全面知悉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并理解无误。

第四十八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双方若有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与今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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