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七)不实行定期清理盘点和对帐制度,管理混乱的。
(八)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中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