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04-10-25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公司总部:上午: 8:00 — 12:00 ?下午: 2:00 — 6:00 ?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 含加班时间 ) ,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     4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 、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 ( 工 )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 ( 工 ) 论处。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 ( 工 ) 论处。     3 、员工旷职 ( 工 ) ,不发薪资及奖金。     4 、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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