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

时间:2004-10-10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关系到农民医疗保障、保护农村生产力、统筹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村卫生建设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网络,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村卫生室规划布局,完善业务用房建设,配齐人员和必要器械设备;60%以上村卫生室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乡镇中心卫生院所辖村卫生室真正落实并服从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普遍接受一次系统培训;中医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65%,应用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80%以上村卫生室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乡镇卫生院所辖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并服从一体化管理;中医适宜技术应用率达到40%以上。到2010年,大多数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所有的村卫生室全部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预防保健能力明显增强,诊疗水平明显提高,农民群众小病不出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基础设置

 (三)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调整村卫生室布局。每个卫生室的服务人口数量不得低于800人,不足800人的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进行撤并。服务人口达不到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允许按卫生室设置。乡镇卫生院驻地的村原则上不再设村卫生室。

 (四)村卫生可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举办。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协办村卫生。

 (五)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村卫生室长对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工作担负组织、管理和领导责任。村卫生室长由乡镇卫生院聘任,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村卫生室要具备开展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条件,要具备适应工作开展需要的人员、业务用房和必要器械设备。

 (七)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业务管理

 (八)明确村级卫生组织职责。村卫生室承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工作,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

 (三)《就医证》管理和效期:实行统一编号,一律使用XX年建立的电脑数据库中的编号,在填写新的《就医证》时,换证不换号。签发下年度《就医证》时加盖“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印章,同时加盖签发《就医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参加今年资金统筹的,《就医证》有效期为12个月,签发时间为XX年9月1日,在《就医证》有效期内参加连续交费的,《就医证》有效期为16个月,签发时间为XX年年9月1日;没参加合作医疗的,就医时申请参加当年或下年度合作医疗,交费之日为签发时间,签发的当年和下年度《就医证》有效期至XX年年8月31日,下年度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第八条调整运转周期。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周期与上级要求和财政年度不符,从今年起进行调整。运转开始时间由每年的9月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结束时间由每年的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实行封闭运作。各级政府补助基金和农民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存入县财政专用帐户,县财政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的报表资料进行审核后,每月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户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底汇总并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报表、凭证等有关资料,每月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专户拨付。

 第十条建立公示制度。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在本院门诊明显位置张贴报销情况,各乡镇同时要在各村进行张贴,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省、市、县有关部门部门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基金年终结算时,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县、乡财政共同解决。

 第五章就诊与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制度。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印制《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发放到户。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门诊病人就医直接报销,住院病人出院时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报销。病人应否住院,要根据病情确定。定点村卫生室承担参合作医疗报销,限定在家庭帐户范围内;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要求,并经县合管办、卫生局医政科验收合格的方可承担住院报销。

 第十二条转诊。群众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在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病情危重的可直接到县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县级医院住院需要转市级或以上医院治疗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回县级医院报销。外出打工人员因病在外地住院,出院后持《就医证》、《身份证》、住院发票、治疗清单和所在单位打工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公室办理报销手续。住院病人先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根据有关规定分段累计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持住院病人名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领款人签字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报销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住院按45%报销。

 (二)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报销比例,小于3000元的按40%报销,3000以上按50%报销。

 (三)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8000元。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产妇,实行定额报销,产妇出院后先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某县卫生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住院有关资料到原就诊医院报销,平产报销200元,剖腹产报销300元。

 6、风险基金:从XX年年1月1日起,每年按筹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达到资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提取的风险基金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用于意外情况应急。

 第十四条不属补偿范围的:

 (一)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二)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不含县医院)治疗或未经批准自行转诊到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外伤、交通事故、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经会诊决定出院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五)患有先天性疾病、预防注射生物制剂、输血、器官移植、心脏换瓣、起博器、假肢(趾)、镶牙补牙、保健药品、美容、配镜等费用。

 (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核磁共振、ct、彩超、直线加速器、高压氧等)费用。

 (七)按规定公布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八)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检查、药品和其他费用。

 (九)特护费、空调费、高标准房间费。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和预交资金的管理和督查,完善报销制度,规范报销行为。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宣传引导,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交费机制,争取一次性交费成功,确保连续交费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建立专门的督查组织,按照督查标准,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巡回抽查的办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对运转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从严查办,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原发《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年**月*日起施行。

 (九)健全落实相关制度和规范。包括: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上报管理制度、输液准入制度以及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

 (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门诊登记、处方、传染病登记并记录完整。坚持“六有”,即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输液有准入。卫生室必须做到技术操作规范熟练、病历文书书写规范、及时,严格无菌操作。人员注重仪表形象,着装整齐,穿戴隔离衣帽等。

 (十一)加强人员规范化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加强对村级卫生人员业务(含中医适宜技术)知识和卫生、药品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XX年全部完成全县乡村医生首次系统培训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不予以年度注册,转为待聘。

 (十二)落实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岗的乡村医生要全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鼓励县市、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加强技术、业务的合作和互补,鼓励乡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开展服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质量,使农村居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运作机制

 (十四)认真落实《德州市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法》(德卫发[XX]3号),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村级卫生组织参加并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尤其乡镇中心卫生院所辖村卫生室XX年要真正落实管理一体化。

 五、监督管理

 (十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卫生组织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对诊疗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村级卫生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估、考核监督。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考核等进行管理和指导。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经办机构设在县卫生局,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各乡镇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合作医疗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三)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招标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负责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

 (四)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监督,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箱,对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六)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七)负责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合作医疗相关信息,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第五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本辖区连续交费工作,为群众及时办理参合(参加合作医疗,下同)手续,做好登记和签发《就医证》等项工作。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三)做好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建立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报工作,定期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卫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审计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XX年凡我县农村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筹集,XX年7月31日前由乡镇政府一次性筹齐,上交县财政局专用帐户,作为合作医疗专项使用基金,实行乡筹县管。XX年9月1日后,实行连续交费制度

 (一)交费

 1、参合农民自XX年9月1日起,在全县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医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用报销所得的费用,以户为单位,预交下年度参合资金,定点医疗单位在群众足额交费后,现场办理参合手续,发放下年度《就医证》。交费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参加2010年度合作医疗的,因周期调整须补交XX年年9到12月的参合资金,每人须交费13.30元,报销数额不足交纳参合资金的,可先进行登记,待下次报销后办理;农民交纳的10元参合资金全部记入家庭帐户,用于门诊报销,最多报销15元。住院病人出院报销时,注销家庭帐户资金。农民参合后一直连续交费,家庭帐户资金一直没有报销的,家庭帐户资金可转下年累计报销使用。参合年度中断的,家庭帐户资金视为自动放弃。

 2、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门诊病人就医时申请办理参加当年或下年度参合手续,可补交全家当年的参合资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报销(交费后三个月内住院按规定比例减半报销),同时交纳下年度全家参合资金,给予办理参合手续,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住院病人出院时申请办理当年或下年度参合手续的,补交全家当年的参合资金,当次按规定比例减半报销。同时交纳下年度的参合资金,给予办理参合手续,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

 3、参加合作医疗后当年未就医且愿意继续参加下年度合作医疗的,可以随时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交费办理参合手续。

 (二)登记发证。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本辖区农业人口进行摸底登记,在此基础上,健全电子档案,XX年8月底以前完成系统升级和数据更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在住院病人出院结算时,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在户主及家属同意的基础上,办理参合手续:从报销所得费用中交纳下年度该患者家庭所有成员参合资金,开据统一发票,在《参合人员交费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同时将该家庭所有参合人员交费情况录入微机,填写《就医证》有关内容,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在乡镇卫生院门诊或定点村卫生室的病人,报销数额能交齐全家下年度参合资金的,现场办理参合手续,程序同上。报销数额不足的,收费人员或乡村医生要向户主或其家属做好宣传工作,劝其补交,争取一次性办结。定点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为就医群众开据统一发票,做好《就医证》记录,注销家庭帐户资金,填写《参合人员交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每天向当地卫生院电话上报参合人员名单,每5天报帐一次,上报《参合人员交费情况登记表》一份,领取交费年度《就医证》,然后发放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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