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干部考核实施办法|局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局干部队伍的管理,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省公司党组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和《庆阳地区电力局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按照组织程序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考核的内容: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综合协调能力、专业水平、联系群众和作风等十个方面为主,着重考核干部学习、工作、思想、作风等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干部考核的范围:
1、本局领导班子成员;
2、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4、咨询;
5、后备中层干部及##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
第五条干部考核的形式分为干部总体情况考核、干部综合考核和干部日常考核三种。
第六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每年七月份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干部本人分工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三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干部本人的理论学习情况、干部领导作风情况、班子的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七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的方式采用与本人谈话、与其它班子成员谈话,与职工群众谈话和在干部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中进行民主测评等形式。
第八条干部综合考核是全面考察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一种手段。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初步确定在次年元月进行。
第九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和干部综合考核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时间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局班子成员的综合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在中层干部大会或职代会上做述职报告或在班子成员会上做述职报告;
2、职代会代表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3、考核对象做出自我鉴定;
4、由党委对考核对象做考核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对中层干部和农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考核办法:
1、在考核对象单位召开职工大会,由考核对象述职;
2、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3、与个别职工谈话。谈话人数不得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1/3,全面了解干部的学习、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情况;
4、检查被考核对象的政治理论学习笔记;
5、考核对象做出自我鉴定,并经所在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6、考核对象所在支部做出鉴定;
7、职代会民主测评;
8、考核组依据职工测评、谈话和鉴定,综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综合考核鉴定。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鉴定的内容应如实反映干部的工作、学习、思想和群众反映等情况,并如实地记录群众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后备中层干部和农电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的综合考核的内容有:
1、检查后备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笔记;了解掌握后备干部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情况。
2、与后备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加强组织部门与他们的联系,掌握他们的成长进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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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备干部自我鉴定;
4、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组织民主测评;
5、考察后备干部的思想、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考查他们工作、管理水平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四条干部日常考核是对干部日常工作、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日常行为的考核,是对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局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日常考核由党委工作部组织实施;中层干部、咨询、后备中层干部和各县(市)电力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人员的日常考核由党委工作部与各单位党支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各支部为主;后备中层干部的日常考核由各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党委工作部是在党委领导下的组织管理部门,其在干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负责本单位包括各县(市)电力局领导班子在内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管理教育;
2、组织每年的干部考察考核,建立并完善干部管理档案,为党委使用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干部的日常管理,指导各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及作风和成长情况,便于党委使用干部,党委工作部将为下列干部建立干部管理档案并做为日后提拔使用的依据。
1、本局党委及班子成员;
2、本局副科级及以上中层干部;
3、本局后备中层干部;
4、本局咨询;
5、###局领导班子及后备人员。
第十七条干部管理档案收集归档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干部履行表;
2、干部学历资料的复印件;
3、干部外出学习、培训资料;
4、干部个人的发明、创新成果的报告资料;
5、干部任免资料;
6、干部奖惩资料和违章违纪情况资料;
7、干部考核所形成的资料;
8、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八条干部日常考核方式主要是各支部填写“干部日常考核写实报告”,由支部书记填写,每月填写一次。主要填写干部工作完成情况,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和领导作风情况等。每年年底交回党委工作部归档,重新领取新年度的“干部日常考核写实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事件〉责任登记表》是干部工作和作风方面的重要记载,是干部日常管理考核的主要形式,此表由党委工作部商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后填写,并及时归干部本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党委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