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专职政法委员]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

时间:2006-08-14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主要借助执政者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执政者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障碍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痕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识还很淡薄。就当前基层而言,因受人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以及自身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政法干部要完全树立法治理念就还有很多障碍。
       1、传统文化的认识偏差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最能代表这种文化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从这种思想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2、风俗习惯、情感等和公正执法的现实碰撞
       基层,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的很多风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严重时就会引起“公愤”,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
       在情与法的问题上,同样会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可如此一来,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尊严,而短处则是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硬要把本来亲密无间的人类群体拆成一个个孤立的分子。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紧张、恐惧等已成为西方公认的社会病。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的抵触,同时在客观上造成基层政干部树立法治理念的障碍。
       3、“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违背
       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地方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矫枉过正。个别领导者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后,具体执行或推行的人员就成了第一线的行政主体,这些“主体”有时还要绞尽脑汁为这一政策作些违法的辩解,反对的人多了,文件的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基层也是司空见惯的。久而久之,就大大削弱了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度。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
       1、切实推进基层的普法宣传工作
      普法,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最有效的途径。就目前而言,我们的普法只是针对了文化素质较低的广大农村,对行政、执法干部的普法力度不大,普法宣传教育对绝大

部分干部已变成了形式。在参加普法学习和考试中,仅限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考试,而局级以上高级干部则很少参与,偶有为之,也是“秘书”代劳。因此,中高级领导干部中的法盲现象也是存在的,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由于受“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的封建影响,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强化到位的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并激励监督,建立切实到位的监督机制,使他们能够乐于监督、敢于监督。监督的途径很多,除常规的检查外,对重大信访热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行为追究制等,使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使执法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合法、规范,才能真正树立起干部的法治理念。
       3、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样就有利于基层干部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约束和指导自己的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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