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范文_工厂行政管理制度
《工厂行政管理》简介如下:
1、行政/总部部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1)防火防盗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2)厂区生产/办公及宿舍环境卫生的清洁与维护。
(3)宿舍分配、门卫管理、水电管理。
(4)厂区宿舍会客、车辆进出货的管理,公务用车的管理。
(5)全厂的伙食供应与管理。
(6)消防设施的管理与安全检查。
(7)配电系统的建立与安全检查、维护。
(8)厂区、宿舍财产及员工安全的保障与维护。
(9)休闲、康乐设施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
(10)清洁用品、办公用品、电器配件的采购。
2、行政主管的工作责任有哪些?
(1)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厂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调查总结,及时汇报。
(2)组织做好来客接待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负责直协调安排涉及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
(4)对当得知生产/行政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向最高管理层反映,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岗位发生设备、人身、交通、火灾事故负责。
(5)对厂部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负责。
(6)对机密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泄密或丢失、损坏负责,对印鉴、介绍信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
3、办公室的整理、整顿、清扫和清洁和重点是什么?
办公室“5s”活动的主要事项:文字资料、办公用具、环境整洁、员工仪容等。
(1)文字资料的管理、整顿的分类包括受控文件和资料、公用文字资料、个人文字资料。整理、整顿原则:
①公用文件资料置于公共场所,专人管理。
②个人文字资料个人管理。
③所有文字资料都应有标识;
④所有文字资料都要按取用方便的原则,按使用频率、重要性等分类存放于固定的位置;
⑤规定文字资料的舍弃规则,及时销毁无用文字资料;
⑥提倡及时处置,养成不堆积文件睥良好习惯。
⑦不允许私藏文件,养成有借有还的良好习惯;
⑧私人文字资料最好不放置在办公室。
⑨定期整理、整顿、检查。
(2)办公用具的整理、整顿分类包括公用物品、个人使用物品,管理原则如下:
①公用物品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并规定使用规则(如用后放回原处等);
②个人物品与工作无关的应离开办公场所,与工作有关的应按使用频率、重要性分类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③规定存弃标准,及时舍弃不用的物品或极少使用的物品;
④倡导“单一”原则,有用的物品在身边应只有一套(件);
⑤经常性地检查。
(3)环境清洁、清扫要点:
①在整理、整顿的基础上保持经常性的清扫和清洁。
②规定责任区域,规定清扫、清洁要求和标准。
③实施经常性清扫、清洁活动。
④经常性的检查和纠正。
4、怎样检查员工健康?
(1)员工身体检查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2)一般检查由行政部负责与医院联系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或者由行政部接洽医生至厂内检查。
(3)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4)行政部每逢年终应将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便下一步作有效改善措施的参考。
5、员工公伤费用哪一些可以发放?
备注:每一家工厂的情况不同,此处选出某一家工厂的规定供参考,凡是与劳动法规抵触者,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本节内其他凡涉及到法规的地方均应照此办理。
(1)一般应首先送往劳动局指定医院,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可以发放。
(2)急救所做的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可以发放。
(3)主治医生主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付给者可以发放。
(4)临时及试用人员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5)公伤补助费的发放应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由行政部门办理。
(6)员工如果因公致残,具体补助视情形由双方协定,可由劳动部门予以仲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决。
其中《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简介如下:
第一篇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集团房地产板块的行政制度管理,适应集团发展需要,配合推进集团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地区公司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和二级公司进行的行政事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度建设的负责部门:
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制定;
地区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地区公司根据原则性制度进行编写,不得与集团现行制度相冲突,执行前须按原则性制度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制度审批:
房地产板块各项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地区公司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房地产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制度解释:对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因产生争议而需要作出解释的,解释权归于集团。
第六条制度修改: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制度终止:权力归于集团。
第二章一般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节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文定义:指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间传送的文件,以及内部各单位相互传送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制度规范(不含合同类文件)。
第二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执行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人事任免。
三、公告
适用于向集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决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反映重要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包括审计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分发相关领导及部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发文、收文、传递、批示、承办、跟踪催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协调处理部门:各级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单位除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以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集团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紧急”、“加急”;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发文单位名称按《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与规范简称表》执行;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印章:公文应加盖公章,公章加盖在成文单位和成文日期之上;公文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各上报单位分别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领导,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三、份数指需要发送及归档的文件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