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电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第五章、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八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九章、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章、产品销售(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公司涉税管理规定
第十五章、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内部财务行为,保证企业效益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变更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控股、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负责人管理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的权责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费用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实现,确保净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组织公司资金投向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支持并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四、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本公司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反财经法规的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法规,保证各项政策和法规在公司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二、领导组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审核公司月、季、年度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各类资产的盈亏及损失的审核,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
五、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核。
六、配合经营发展部组织公司定期的经营分析工作。
七、抓好本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应配合会计服务中心做好各项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定期分析执行情况;组织好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准确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基础资料,接受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期向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各职能部门和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宜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为了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及其他资产的销售、收发、领、退、转移、盘盈和毁损等原始记录必须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来签署、传递、汇集、反馈。
第十一条为确保资金的安全,货币资金的收付凭证必须合法,手续完备,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稽核后方可办理收支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在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经济活动分析。依据财务报表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资料,对资产的变动,资金的运用,利润的实现,生产成本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评价。按月编写会计报表编报说明及财务分析。
第四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总体原则
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四、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制度,保障会计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五、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研究确定。
六、公司会计人员由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精神统一调配。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七、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八、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九、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十、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十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十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十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十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及公司领导指派人员会同监交。
十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十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十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十八、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移交人)应当承担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
十九、子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母公司财务部及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
第四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二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十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二十三、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四、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二十五、公司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任意增减和合并。
二十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二十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节填制会计凭证
二十八、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送交主管会计。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二十九、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后,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八)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开出发票存根及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十一、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
三十二、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及编码;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也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会计差错更正。
1)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2)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3)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4)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更正。
三十三、会计电算化的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六节登记会计帐簿
三十四、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三十五、各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等。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等。
三十六、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凭证并审核。
(二)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三)月末结账,年末结转下年。
第七节编制财务报告
三十七、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十八、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十九、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十、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先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四十一、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十八条会计监督
四十二、会计人员有权依照以下方面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省、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规定。
四十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四十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十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公司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四十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四十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十八、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中介机构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需要的各项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筹集。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不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筹集资金。公司财务部在筹集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研究各种资金来源构成,求得筹资方式的最优组合,最大限度的降低综合资金成本。筹资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要保证投资利润率高于资金成本率。二是借债多少要与资金结构和偿债能力相适应,筹资前单位主要领导及财务部要对资金需要量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分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实行有偿借贷原则,按银行现行利率计算,不按期归还者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公司资本金投资主体为法人资本金。投资者投入资本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投入资产按实际投资额入帐,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负责资本保全和增值,在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规定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严格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一般不允许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确需对外提供贷款担保者,遵守《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权责范围,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标准:
(1)单位价值在人民币XX元及以上;
(2)企业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
不具备以上条件,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建、维修、更改、出售、清理、报废、盘盈、盘亏、租赁、投资和内部转移等行为,都应当办理财务手续。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要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本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是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
3、会同使用部门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一致;
4、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保管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有:
1、设置专门的岗位,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负责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设备完好情况和盘盈、盘亏、报废等资料,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保证卡、物相符。
3、依据规定的卡片格式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生产运行状态等情况。
4、对本部门闲置不用的资产及时提出处理申请,并按有权部门的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可以分为以下七大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以及工具、器具等。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间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座落地点(属于线路的应标明起止端点)、制造修建单位、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使用或保管部门、附属设备及更改、维修、处置等增减变动、运行状态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行铭牌制度。铭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一般应固定在固定资产上,另一份由使用保管部门专责人保管。铭牌编号应与固定资产编号一致。
第三十三条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估价入账: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概(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记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原则上,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准确入账,对于已经入账的各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十六条无偿接受的资产,各单位应编制资产清单,标明资产的名称、生产年月、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项目,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折旧费用的计算是对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和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进行系统分摊后形成的折旧。企业一般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3、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生产车间内替换或停放备用的固定资产;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6、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四十条企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毁损等转入清理的,应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月计提,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四十二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企业各项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年折旧率按规定执行。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3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2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8年。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按10%确定。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年限,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修理、改建、扩建或改良。
第四十五条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后续支出,应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界限,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修理分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日常修理是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或修缮,发生的费用较小,日常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大修理是指为恢复设备或设施的原有性能,保证设备继续安全稳定运行而进行的修理,大修费用应在大修间隔期内按月均衡的预提或摊销。
2、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改良支出,是指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的性能、延长使用寿命、增强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的支出,该类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说明报废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购进日期、报废原因及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净值等有关内容。由单位领导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报费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丧失生产能力。
2、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改造或修复改造后不符合生产要求的。
3、设备结构、技术性能有严重缺陷或严重污染环境,达不到所需生产能力或环保要求的。
4、因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理、改造费用过大,在经济上不合算。
5、国家规定应更新淘汰的机器设备。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随意拆除或变价出售其实物。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后,应进行逐项清理,及时回收出售价款、残料的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款等,并支付有关清理费用,各项收入均应足额上交财务部门,据以冲减原资产损失,禁止截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