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则
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
2、公房产权归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个人要服从管理,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变卖或出售。
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机关职工,水、电费按时自行缴纳。
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机关职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5、因工作需要可暂时安排公房的:
(1)系统内部交流干部;
(2)家在异地的临时、借调人员及新接收人员。
二、公房的维修与养护
1、凡享用公房的个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享用公房的个人对室内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费用自理;严禁擅自对房屋进行拆建、装修。
3、公房公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单位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三、公房的收缴办法
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机关职工,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还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按500元/月的住房租金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2、非局机关的系统内职工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3、外单位人员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见
1、一般同志 2人/间;
2、科级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间;
3、处级干部 1人/套。
本管理办法于第二十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