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验交流材料2

时间:2018-06-06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验交流材料2

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验交流材料2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实现工商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局坚持科学办案指导思想,坚决摒弃“以案件数量比高低、以罚没金额论英雄”的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办案观,牢固树立服务发展、依法合理行政、人本和谐执法、查处规范并重四大理念,“抓大放小”,优化结构,拓展领域,树立形象,努力实现查处案件由重登记类向重行为类转变,由重数量向重影响转变,由重城市各城乡并重转变,由重查处向规范并重转变,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一、坚持四项原则,实现自由裁量合理合法
一是程序正当原则。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严格遵守法定处罚程序,减轻或者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是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三是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四是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同过同罚。对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二、落实五项制度,确保自由裁量规范透明
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以及等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情况,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即时即时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行政指导制度。印发了《公平竞争行政指导办法(试行)》,在执法办案中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采取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提醒行政相对人哪些竞争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到合法与合理、打击与规范、警示与惩处相结合。
三是案件线索巡排查制度。制定了《案件线索巡查办法(试行)》和《案件线索排查办法(试行)》,实行定向巡查、重点巡查、错时巡查、交叉巡查、明示巡查、网上巡查,各办案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案件线索排查,经检支队于每周一对案件线索来源汇总表进行一次再排查,并于7日内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同时,确定出的重点案件和重点线索,每月向市局报送一次排查情况。大要案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经检支队,经支队同意并报经局长(含副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工商局,从而完善案件线索三级排查制度,保证案源的及时获取和案件查处工作的有效推进,防止有案不立、有案不办现象发生。
四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吊销营业执照、对公民处以3000元及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政府备案。对申请人是处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申请人人数超过5人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决定,在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内报送区政府备案。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了《办案纪律规定(试行)》和《行政处罚案件督查试行办法》,成立了行政处罚案件督查组,对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执法资格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罚。
三、紧扣五个环节,确保自由裁量规范到位
一是证据收集环节。要求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
二是裁量决定环节。对拟作出减轻或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需经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但拟作出减轻处罚的逾期年检案件除外。
三是裁量说明环节。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对处罚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不予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作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处罚或听 证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对应先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处罚或听证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事实,并在案卷中收存《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
四是案件核审环节。法制科或基层工商所法制员在对处罚案件进行核审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执法监督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发现不当行使裁量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五是督促整改环节。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告诫,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议。作出处罚决定后,以案件回访、行政建议、行政约见等多种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引导其规范经营。重点是首违不罚情况的督促整改,逾期不改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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