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人员关于执法问题个人工作总结_质量监督人员关于执法问题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5-20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质量监督人员关于执法问题个人工作总结

近几年,随着政府法制工作力度的加大,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工作也进一步规范,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执法实践中,仍遇到了合法权益难维护、处罚轻重难确定、处罚决定难执行、违法主体难封杀等问题。

一、在执法工作中的遇到的难题

在正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难题,比如日常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某公司销售的排水用聚氯乙烯管材进行抽样送检。5月12日送样,6月7日检测结果不合格。可业主已将800米管材出售,产品无法追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有些生产饮用水的非法加工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质量技监部门负有食品生产源头监管的责任,也只能作出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果取缔非法加工点则要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一来,黑窝点又要转移了,不能有效打击这种黑心商贩。

二、难题出现的原因

在执法中出现这些疑难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滞后,存有缺陷。如何让商家和生产厂家实行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使遵循“公权法律没有赋予不可为”司法准则的执法主体处于尴尬的境地。二是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执法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监管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导致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上造成行政执法难作为。三是宣传还不够到位,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绝大多数的行政相对人对质量技监的专业法律法规不熟悉。

三、未来工作中应加强的有效措施

一、树立正确意识

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有适应形势的补位意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适时作出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延续和补充。作为省一级的人大和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作出补充规定,弥补法律的缺陷。如,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可以让商家和生产厂家利用大众传媒作出公示或公告,并作出无条件召回的承诺;若已经造成损失的,要作出适当的经济被偿等等。

二、理顺众多关系

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互相通告制度,形成执法合力。如,供电部门根据质监部门断电的函,就要对生产企业拉匣,工商部门根据质监部门取缔的函,就要适时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另外,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作为下级的要多请示、多汇报、多与上级沟通。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上级局的横向联系,对下级局的相关单位施加压力,整合执法资源,协同作战,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流程表管理制度。对现场执法、案件调查、法制员审查、案审会审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归档等十几个办案环节,作出时限上的规定,提高办案效率。实行执法人员相互交叉共同监督制度。现场执法人员不做调查笔录,做调查笔录人员不去现场执法。实行教育培训考核验资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学法促进执法。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理。实行外部评议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行风监督评议员、举行民主测评等方式,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四、量罚合情合理

在判定情节轻重时,要充分考虑主客观方面的违法情节,酌情量罚;在事实要件认定时,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质量技监管理秩序;在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时,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同时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在选择行为时限时,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质监部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宣传活动等时机,抓好阶段性重点宣传工作,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效果。行政业务科室在服务企业的同时,抓好标准化、计量、质量责任、质量控制、特种设备等专项质量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抓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厂长、经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他们相关质量法律法规意识,促进企业质量控制工作。抓好信息宣传工作,鼓励质监系统内部的干部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多动笔,通过编发简报、内参、调研文章,争取多在各级新闻媒体和内部信息载体上刊用,树立质监人的良好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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