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医院普法的会议记

时间:2018-01-23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一

时间:200年5月20日

地点:实验楼c407

考勤

迟到:素萍、庆林、敏诗、婉萍

第一环节分析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

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是否要负脱逃罪?

秀娟:魏春峰犯了八大罪之一的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于不满十六岁应当减轻处罚。

婉萍师姐:14~16岁之间只有八种罪才负刑事责任。

其他:是否属于累犯?------累犯的概念:数罪并罚的概念(?)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定什么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如何定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不负,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适用: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总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末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一般来说,不满14岁的人尚处于幼年阶段,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4、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

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歧:假想防卫,构成犯罪。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师姐:认识身份上错误,伤害行为是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

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5、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1.精神病人梦游至某警察家,没有伤人或偷窃钱财,走出门口几米外是被警察用手枪射死。该警察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2.郭某在晚上看见一个送牛奶的,鬼鬼祟祟的牵着单车在小路上,偷偷摸摸的开了别人的窗户放牛奶进去,但郭某看不到,误认为他是小偷,结果用铁棒往他头上打过去造成重伤,结果判了过失伤害罪。

第二环节,解疑答惑附:相关名词解释

1.何谓累犯?

a.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如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法执行完毕后的第四年,王某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某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构成累犯。

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是五年,即前罪执行完毕或假释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两罪之间的间隔时间为五年。如王某一九九o年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一九九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一九九九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前后两罪的时间间隔在法定的五年内,构成累犯,如果王某第二次被判有期徒刑是在二oo二年,前后两罪时间间隔超过法定的五年,王某不构成累犯。

b.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

构成普通累犯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王某前罪是抢劫,后罪是抢劫或者盗窃;

二、前后两罪都必须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

四、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在法定的五年内又犯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c。特别累犯是单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是:

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如果前后两罪符合构成普通累犯的四个条件,则构成普通累犯。

二、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不受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条件的限制,即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法的轻重不影响构成特别累犯的成立。

三、前后两罪不受法定五年期限的限制,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赦免以后,行为人无论在什么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累犯。

2.何谓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3.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4.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b.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挥着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5.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秩序。b.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建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都可构成

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三环节、授课演讲

郭铭聪: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详情看课本)

秀芳:1.网络恶搞-是否应出台中华英杰保护法?

郭,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应得到保护不提倡出台该法律

漫,是道德调节的范围。不应用法律调节。

秀娟,恶搞很难界定,法律的实施很难,而且立法成本很高,浪费立法资源。

2.夫妻间的见死不救,放任妻子自杀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师姐:丈夫对妻子有救助义务,放任的心态导致妻子的死亡发生,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夫妻间要互相救助这一义务,道德上的义务和法律上的义务不同。不赞同夫妻间的互相救助义务,她认为,人是独立的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权。她还提出要慎用刑罚这一观点。

伟填:网络侵权问题。

某作家的作品被人刊登至网上,由腾汛网传播。腾汛网是否该负民事责任?(具体什么责任?资料不详)

师姐:是由于网络制度的不完善,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是无效的。

婉娜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问题:朱某想要毒死其妻子李某,为了防止儿子中毒,他把儿子放在托儿所并要晚点接他回家,不料其妻子提前下班将儿子带回家,结果妻子跟儿子均被毒死。

朱某毒死李某属于直接故意,

毒死其儿子属于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1.主观认识上;明知

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已预见,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2.主观意志不同:希望、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不违背他的意志

违背意志、不希望发生,避免发生。

3.犯罪构成:危害结果不一定要发生

一定要有危害结果发生

4.主观恶性程度:危害社会,藐视社会

没有尽到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轻视社会。

5.承担责任:较重

较轻

秀娟从罪犯心理要素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有认识(前提)明知/预见

罪过心理要素认识心理无认识

意志心理希望

放任

不希望(关键)

故意的认识心理范围(广泛)

程度必然、可能

错误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行为/对象/工具/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

放任

第四环节、总结自由交流

师姐的建议:开会前对概念要熟悉,书和法条要结合

裴漫的建议:会议纪律问题、考勤问题,

要形成一个互相尊重的氛围、发言要有质量和秩序。

建议有计划学习。资料使用电子版共享,参考书目和推荐网站共享。题目和解析用打印版。法条周五汇总、案例周六发放。

下周学习内容续上周。

会议书记员:黄素萍、吴彩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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