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解决群众问题]群众信访原因分析经验材料
群众信访原因分析经验材料
信访制度是除法律之外另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信访作为法律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盲区,在关注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越来越呈现出其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巨大进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也日趋强烈,“信访洪峰”一年甚过一年。究其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诸多的客观因素,但在这背后,一种现象却容不得我们忽视:那就是群众多信“访”而不信“法”。这种有悖常理的现象,在此试举两例:
案例之一:王某系某中学原校长,因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后被判处缓刑。王某的案子,通过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但王某认为判罚过重,以后不断向中央和省各级部门重复上访,虽经市、县有关部门多次调查、谈话、解释,王某仍不息诉。
案例之二:在县城做建材生意的李某是一名外省籍商人,因建材在托运过程中发生破损,与托运部负责人发生纠纷。后托运部负责人组织一群人对李某的商铺进行打砸,并打伤李某至其入院治疗。此案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李某家人三次到当地政法委上访,要求政府公正处理,保障外来商人的合法权益。
类似的案例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案例一中,王某为什么对市县两级审判机关的判决如此不服而重复上访?是否他希望这场博弈中“访”到让领导“心烦”而有所收获?还是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其胜诉的砝码?李某的案件中,案件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办理中,为什么要几次上访要求监督司法公正?他到底在担心什么?是他们本人有问题?还是法律出了问题让他们一直坚信“访”优于“法”?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遇到问题,群众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在信访和法律两者之间,首要的应该是“法律”,“信访”永远应该框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群众信“访”而不信“法”,抛开神圣的法律于不顾,寻求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实际上就是相信人的力量大过了法的力量。这可以上升为讨论“法治”与“人治”的高度。这当然不是说实行信访就是实行“人治”,要废除信访制度而全盘追求“法治”。实际上“法律”和“信访”两者既是矛盾又是统一的,处理不好,走了极端,都是不可取的。那么,我们如何在这种这种矛盾又统一的特殊关系中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而促进社会发展呢?
我们首先来探求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国目前法制尚不健全
法律不是万能的,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只会使法律失去它的灵魂而成为机械的死框框条条。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发展必须与社会的发展同步,法律必须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才能发挥它的本质作用。生活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权时能靠法律来得到公正圆满的解决,即有法可依,那么我想也不至于发生那么多无休止的缠访闹访重复访,即便面对极端的无理取闹者,执政者处理起来也“不虚”,也能做到依法办事。
二、还存在违法行政的情况
依法行政是法制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可以说,“违法行政”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群众不信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大量信访件的内容来看,矛盾的对立面多是群众与政府的对立,究其原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懈怠渎职或违法行政侵害了群众的利益造成的。当群众维权,面临“民告官”的境地时,他当然怀疑胜诉的可能性,怀疑法律的公正性,于是只好向上一级政府反映了。另一种情况,在强大的“稳定政绩”的压力下,执政者唯恐“天下大乱”,面对上访群众违心地妥协,有的甚至宁可出钱保平安。这样一来,低成本的信访维权反而带来了法律手段根本不可以得到的甚至超出合理范围的最大收益,群众立马息诉。眼前来看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殊不知,这也是与依法行政相违背的,它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此例一开,群众很容易举一反三。其他人吃准了政府要稳定的“软肋”,“大闹大解决大得利,小闹小解决小得利,不闹不解决不得利”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带来社会负面效应。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入一种更为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一来,群众遇到问题当然不找“法院”而要找“政府”了。
三、群众自身思想认识有偏差
受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事在四方、办靠中央、重在尊上”、“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中央拍板、各方去办”的文化渗透,一部分群众无论遇到什么事情“不找市场要找市长”来解决问题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官本观念”、“权力观念”的法律文化和行政文化沉淀为潜在社会意识,影响着法制化的进程,如有些民事、经济、行政一类的纠纷案件,本可通过 法律途径去解决,但他总相信找到了领导,引起领导的重视,行政长官拍板定夺或作出批示,会得到更好的解决,这种“官治”情结于是促使诉求者弃法不诉。或是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贯穿于上下级官员和老百姓之间的政治逻辑,形成了内在的循环,进一步加剧了老百姓对信访的依赖性。
四、信访制度自身不够科学
现时的信访工作模式下,不具有行政权力的信访机构工作的触角往往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时权力无限且不受制约,有时甚至替代行使了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职能,当稳定压倒一切时,所有的信访机构都成为社会稳定工作的指挥部,“花钱买太平”、“摆平就是水平”等成为信访工作的实际考核目标。信访制度原有的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等作用基本上趋于弱化,信访方式亦成了相当一部分民众与政府抗争维权的主要手段,以领导批示为信访督办的依据带有人治色彩,而“传达室”和“邮局”式的归口转处,使庞大的信访机构非但没有彻底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反而有可能成为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
改变群众盲目信“访”的现状,构建健康有序的信访环境,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要构建和谐有序的信访环境。信访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也是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渠道。通过信访这种非法治化的方式,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受到制约,政府执政的水平不断受到检验,司法体制中的种种矛盾不断得以凸显,最终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信访活动和信访制度在我国现时来讲,还是一项必须坚持的制度,认为信访就是“人治”而宜予以取消是不现实的。但面前来讲,信访成了一项不受制约的权利,部分信访人无休止的缠访、闹访、重复上访,有的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向政府施压,公然与政府对抗,完全置法律于不顾继而引发规模性群体性事件。因此我们必须从规范信访秩序上入手。要修正现行信访制度中与法治不相符的种种做法,走出利用信访形式在现行法律制度外恶性循环的怪圈。对于群众的诉求,该坚持司法手段解决的,严格依法处理,对于无理缠访的该终止受理应及时终止受理,信访人在维权时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坚决不开妥协的口子。
其次是进一步健全和创立群众信“法”机制。要着力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在普学、普懂、普用上下工夫,向广大群众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用法,不迷信权力,相信法律,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同时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和法律监督,不滥用权力,依法行政,坚决不走“官治”之路。要着重完善法律体系,从“权为民所用”的机制上创新,实行权力平衡制约,坚持坚持司法独立,坚持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要理顺党、政、法的关系,着眼从政治体制改革上创新。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力度,加强民主建设,理顺党政与法的关系。要正确引导群众“双信”,从善待群众诉讼机制上创新。既要认真对待群众的诉求,又要创造条件,让群众敢接近铁律,只有这样,群众才可能在习惯走信访之路的同时,更愿意选择法律这一权威途径去解决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的问题。逐步使诉求群众做到该找信访部门的找信访部门,该找司法部门的找司法部门,让信访和法律有机统一和发展,共同发挥各自的作用,服务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