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的意见

时间:2017-12-02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的意见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各企事业单位党委: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全市党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结构不断优化。一些党组织探索实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和预审制,对把好“入口关”,保证新党员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总结推广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公示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由党组织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实行公示制,可以使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之前,除了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会的形式了解情况外,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增加透明度,使发展对象在走进党的队伍之前就置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公示的时间、内容、方式、期限。公示应放在支委会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10天。由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意见、准备发展的时间等通过张榜、公告等方式,在该发展对象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场所公布,或以会议的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宣布,广泛征求群众对发展对象在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业绩、廉洁自律、关键时刻的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公示时,党组织要为群众反映情况提供便利,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消除群众的顾虑。公示工作也可以由党委(总支)统一安排进行。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或情况党组织已掌握不影响其入党的,及时发展吸收为党员;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的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发展。对群众超过公示期限反映的问题党组织也应认真对待,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尚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要暂缓召开,待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如支部大会已讨论通过,应经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如上级党委已审批,要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作为对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依据,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处理。对借机诬陷、打击报复公示对象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报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全面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预审是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在讨论接收或上级党委审批前报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和上级党委预先审查。预审的内容。基层党组织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短期集中培训材料、政审材料、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材料,报县区党委组织部或市直部门党委、国有企业党委等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严格审查入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培养、教育、考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现实表现是否突出等。预审的方法。县区党组织发展党员时,要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后、党委审批之前,基层党委将有关材料报县区党委组织部,由组织员负责进行预审;市直部门、国有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时,要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之前,将有关材料报市直部门、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委委员负责进行预审;组织关系隶属市委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委发展党员时,要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由组织员负责进行预审。预审时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同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预审后,由预审人提出是否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或党委审批的初步意见。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市直部门党委、企业党委在认真研究预审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后,要将预审意见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对预审后没有批准的,基层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培养教育或完善有关材料。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是新形势下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强化领导和监督,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两种有效方法。各级党组织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要按照要求,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进一步提高新党员的质量,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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