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_县政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县政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纳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纳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特作如下通告。
一、违法建设对象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二、违法建设整治范围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违法建设整治原则
(一)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主动从轻,不主动从严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实施处罚,限时补办相关手续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六)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参与和阳光“处罚”的原则。
四、违法建设整治措施
(一)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在20**年**月**日前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罚的,按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处理。
(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未主动申报或在20**年**月**日拒不接受依法处理的,其违法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封或强制拆除。
(三)已建或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必须在《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关处罚。凡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罚的,由县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参与的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已申报但不接受处罚或不主动申报的,经查实后,实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追究纪律责任。
五、违法建设整治时间
从20**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六、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阻挠或妨碍查处违法建设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管、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违法建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二)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
(三)拓宽搭棚、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