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规定]学习《廉政准则》之我见

时间:2017-09-09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个准则是在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而来的,这次可以说是“转正版”。两个版本相比较,转正版有何新的发展?搞清这个问题,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两个版本比较,有以下几个变化和发展:

首先,条目增加,内容有新意。试行版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列有“6个条目”、“30个不准”,转正版则为“8个条目”、“52个不准”,比以前有较大的增加。其中转正版的“8个条目”中的“第七条”、“第八条”为新增内容,分别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仅在这两个条目中就设立了“11个不准”。同时在前“6个条目”中,试行版是“30个不准”,而转正版则为“41个不准”,增加了“11个不准”。

这些“条目”、“不准”的增加,不是简单的数量增多,而是依据情况变化有着实质性的内容。比如转正版新增加的“第七条”、“第八条”,就是依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增加的。“第七条”的内容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这里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市场经济是近10多年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个领域的反违规、反腐败的经验逐步得以积累。转正版及时总结了这些实践经验,形成“5个不准”列入准则,现实针对性很强。再如“第八条”的内容是“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是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而设立的,这一条在试行版是没有的。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前不久召开的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精神。在这一条目中明确了“6个不准”,对于进一步促进这个领域的反腐倡廉很有意义。

第二,转正版的形成与颁布,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韩非子云:“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反腐倡廉如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不断有新动态新问题新情况出现。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进行惩治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那随着斗争的深入,我们的法规也理所当然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惟此,才能不断遏制违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取得更大的成果与成效。这次《廉政准则》转正版的颁布,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精神充分体现的结果。

第三,行为规范更加明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头脑里要时刻“有根弦儿”,要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样才能从好政、服好务。《廉政准则》从试行版到转正版,从“30个不准”到“52个不准”,在“不可为”方面规定了明确的硬杠杠,这对于严格规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着强制性的促进作用。当然,这些只是制度性的他律,要真正做到反腐倡廉,还需与思想道德的自律有机相结合才能奏效。但有无这个他律、这个他律是否完备,是大不一样的。大家都知道,在人民警察队伍里,自从有了“五条禁令”后,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大为提高,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戴,这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令行禁止,为古今带好队伍、稳操胜卷的至理。随着《廉政准则》的广为宣传、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贯彻执行,必将会形成一股反腐倡廉的强大东风,促使我们的宏伟大业更加健康顺利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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