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关于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的行政公章和各类专用公章(法人章、行政处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由综合管理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二、正式文件和法律文书盖章按行文程序办理。首先,经中心主管副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填写用印登记册,用印经办人员要在登记册上签字,然后经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核份数盖章,并按规定留存文件和文书。
三、非正式文件需盖章的,先根据需盖章的内容由中心主管副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填写用印登记册,用印经办人员要在登记册上签字,程序齐全后方可盖章。需中心主任签字的重大事项,需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重要事项盖章,需要留底存稿,归档入册。
四、不准在空白纸上盖章,不准开空白介绍信,如确实因工作需要,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并认真登记,专人保管,事后详细报告用项。没用完的要交回综合管理室销毁。
五、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文件和信函,有权拒绝盖章,并向中心主任报告。盖章时,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对有关内容、登记等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私自用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视情节严重给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办公室。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