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_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农信社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作为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农信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深化改革,对促进农信社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农信社坚定不移抓改革,凝心聚力谋发展,走过了一条充满希望和挑战的道路,开创了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但是,随着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需要我们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拓宽思路,统筹兼顾,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实事求是革除束缚农信社改革的羁绊,促进农信社又好又快地发展。
农信社改革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按照农信社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对农信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县级联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省级联社在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过程中始终遭到“越权越位”的质疑。因而,省级联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往往容易出现管理的盲点和真空,造成县级联社权利的集中和监督的不力,形成新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是县级联社独立法人地位决定了其在信贷品种开发、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组织培训等诸方面管理的自主性。这种状况看似是对法人机构的尊重,其实,受县级联社管理水平的制约和信息不对称的束缚,县级联社的一些制度和管理措施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管理的需要。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各地县级联社都在制定自己的制度、措施,这是人力、财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三是企事业单位在信用社开户的实际限制依然较多,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造成了支农资金的严重不足。在农村,农业银行、邮政银行靠着银行的招牌,从农村吸收农民存款,转移到城市,成为抽取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从而大大削弱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四是农信社成立50多年来的历史包袱过重。不合理制度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如行政干预、指令性贷款,支持乡镇企业贷款等;制度变迁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长期拖欠农信社贷款等。
五是农信社承担大量的政策支农任务,资金营运成本大、风险高、收益低。因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政策,加重了农信社的经营负担。
六是央行票据兑付门槛高,没有实行区域差别对待、择差扶持的政策。一部分经营基础薄弱的农信社因不能实现央行票据兑付,难以走出经营沼泽。
七是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条件过于苛刻。在信贷资产按照四级分类的条件下,原规定成立农村合作银行的不良资产控制在15%以内,而现在按照信贷资产动态管理的五级分类,成立农村合作银行的条件反而高了,不良资产要控制在10%以内。这对于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农信社向农村合作银行过渡,无疑是雪上加霜。
八是农信社案件“执行难”,部分地区执法环境差,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部门没有从维护农信社债权出发,往往存在关系大于法律、人情高于制度的现象。农信社案件起诉容易,执行起来十分困难,往往是赢了官司赔了钱,还要垫付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按照科学发展观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和枢纽。农信社承载着服务农村经济的历史重任,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解决好农信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尤为重要。各级领导应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解决农信社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棘手问题,从农信社的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实事,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
一是进一步推进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通达、顺畅的管理体制。目前,由于县级法人联社规模小、影响力弱、管理水平低、信息不充分、风险承受能力差等原因,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而监管部门赋予省联社的责权尚不对称,监管部门已经把省联社当做一个全省统一法人主体追责,而实际上,省联社对各个独立法人又难以进行直接管理与控制。只有强化省联社行业管理职能,形成与其责任对等的权威,使其承担的责任与管理的能力、幅度、深度相一致,才能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合力,省级政府风险管理责任才能得到最终落实。因此,成立省级法人联社或省级合作银行迫在眉睫,只有在省联社统一法人或成立合作银行后,才能有效强化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切实规避信贷风险、财务风险,使农信社真正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是省联社要在信贷产品的开发、内控制度的制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管理等方面,集辖内各行社的集体智慧,既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又做到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用科学的管理举措推进农信社又好又快发展 。
三是地方政府要切实清理和废除针对农信社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为农信社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发展环境。特别是在财政性资金账户开设方面要优先考虑农信社。
四是地方政府要下大决心,用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铁的纪律,组织纪检监察、法院、公安部门参与清收工作,加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信社贷款的清收力度。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真正采取“三停五不”即:停岗、停薪、停职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等行政手段予以清收,对恶意拖欠农信社贷款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是根据农信社因支农而承担的风险,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比如:减少或减免小额农户贷款营业税,按照支农贷款额度建立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六是实行区域差别的扶持政策,按照发达、欠发达和贫困地域农信社的实际经营状况,因地制宜设立央行票据兑付标准,不搞“一刀切”,使欠发达和贫困地域的农信社享有更加优惠的央行票据兑付政策,顺利实现票据兑付,从而使农信社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健康发展。
七是降低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门槛。要实行区域差别对待的方法,考虑农信社发展的历史因素,把成立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占比、股本金比例设定成较为合理的标准。
八是在法律诉讼方面,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行力度,同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加大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对涉及农信社起诉的案件,缓交诉讼费、执行费,为农信社营造一个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