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时间:2017-07-19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本文作者:胡伟 查字典范文网原创投稿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胡 伟
无权处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以物权及其它财产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的构成,以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为限,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负担行为,则不论其是否享有处分权,均不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如果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处分,则构成代理,即便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不享有处分权)即以他人名义为处分行为,也仅构成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权处分。以自己之名义或以他人之名义为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处分行为上之区别所在。
第三,行为人无处分权。
处分权即处分能力,是指得为有效处分行为的法律上地位。处分权反映了处分人与被处分的权利标的物的关系,因此,也可将处分权的概念界定为在法律上得就权利标的物为有效处分的权能。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包括相对人在主观上为恶意?有学者主张,相对人应为恶意。 也有大部分学者并不将相对人善意作为无权处分制度的要件。笔者认为相对人主观上的恶意是否为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因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立场而受影响且这关系到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
无权处分的内在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含义,王泽鉴先生对无权处分做了以下界定:
(1)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指对财产的消费;后者既包括各种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包括处分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行为、还包括对财产权作出限制或设定负担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7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中所指的处分,即是这种最广义的处分。
(2)广义上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也包括了上述各种处分财产,能够导致权利的设立和移转的处分。
(3)狭义上的处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处分,但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不包括使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发生移转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需要他人的辅助即可实施。
对此,从最广义的含义,但无权处分制度所说的处分 主要是指广义的处分概念,即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作出了各种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至于狭义的处分含义,虽不无道理,但采用这一概念,将使无权处分概念狭窄,不利于针对一些无权处分,对权利人或相对人提供法律保护。然而在学说上因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处分行为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在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民事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与此相对应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其中,负担行为是指当事人因债权行为而负担的给付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保证、广告等;处分行为是指依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某种权利的得丧变更,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主要是指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等等;准物权行为主要有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在此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框架下,无权处分中之"处分",仅指处分行为,而不包括负担行为。一种是非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则不必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因而,负担行为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动的债权合同,而处分行为则是指履行债权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导致标的物财产变动的行为。依通说,我国民法界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而采用统一法律行为概念,据此,可以这样认为处分行为通常都是从前一种意义上理解的。
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没有处分权,有人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根本不享有任何权利。(2)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或者使用权。(3)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4)行为人对所处分的财产虽享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也有人认为出卖他人之物属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无权处分,而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则不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而是属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不适用第51条的规定。对此,我认为,对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却没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出卖共有物,与无权代理吻合,应作无权代理看待;而不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则应作无权处分看待,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范。
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这正与无权代理相对应,二者的根本区别即表现在无权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实施处分行为。
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通常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不仅指处分人实施了处分行为,更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单方的行为,更重要应是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