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商标注册纠纷案例
春寒料峭,这是2000年2月底的一天,泰兴市黄桥镇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内,厂长刘鹏凯像往常一样习惯地翻开一本刚刚由传达室送来的杂志。这是一本由国家商标局主办的《商标公告》。在不经意的浏览中,一个熟悉的商标图案落入了眼中,再仔细一看,刘鹏凯不由得拍案而起。这愤怒的一拍,揭开了我市一起商标注册纠纷案的序幕。
刘鹏凯缘何愤怒?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恒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张家港市保税区的一家胶粘剂生产厂家。1998年12月18日,这家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双熊shuangxiong及图”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双熊shuangxiong及图”商标在2000年2月7日第5期/总第722期《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号初步审定为第1392072号。那天,刘鹏凯看到的就是这个图案及文字商标。“双熊”的图案与黑松林粘合剂厂的商标“老熊”的图案极其相似。倍受商标侵权之害的刘鹏凯迅速反应,当即拨通其商标代理人——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的电话,委托他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书,提请依法裁定,对“双熊shuangxi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3月16日,异议书发出。
刘鹏凯说:“我们黑松林粘合剂厂的‘老熊laoxiong及图’商标是1997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组合商标,享有对‘老熊laoxiong及图’注册商标的在先权。”
异议书中,黑松林粘合剂厂认为异议商标“老熊laoxiong及图”与被异议商标“双熊shuangxiong及图”是近似商标。其理由是,在图形中,两者均为椭圆圈里两熊对坐,且都有中文文字置于图形上方,对应的汉语拼音则同处椭圆图案之下,图形均为商标主体部分。从含义上看,商标文字的指向均为名词——熊,而且商标主体的读音都是“xiong”,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都是胶粘剂的一个系列中的产品。
刘鹏凯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无形资产。‘老熊’胶粘剂是‘黑松林’系列中名牌产品,黑松林多年来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其进行宣传,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黑松林’连续两届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老熊’被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泰州市知名商标’。‘老熊’牌胶粘剂同时也是经中国企业形象认定委员会、中华品牌市场推广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是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推荐产品。”
刘鹏凯的愤怒还来自于他对“老熊”这个商标的情有独钟,这说起来还有一段故事呢!
上海有位绰号叫“老熊”的粘合剂专家,刘鹏凯曾多次上门请他帮助黑松林设计开发新产品,但老先生不太愿意。有一次,刘鹏凯急中生智,就对老先生说:“您帮我开发新产品,我就用你的外号做产品标志。”老先生见刘鹏凯其意真诚,也就答应了。于是“黑松林”系列产品中多一个“老熊”牌新产品。
与此同时,黑松林粘合剂厂开始在市场上展开了为期一年的收集对方侵权证据的活动,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1年3月,黑松林粘合剂厂向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投诉书,再次陈述了恒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要求责令对方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双熊”牌白胶,收缴现销售的库存产品、标识、包装物及印刷版,赔偿由于侵权给黑松林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在其销售地区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向黑松林粘合剂厂公开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今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双熊及图”的商标异议判定:两商标构图方式、整体外观相近,单独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实际使用中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局最后裁定:黑松林粘合剂厂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第1392072号“双熊shuangxiong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与此同时,黑松林粘合剂厂把恒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8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聆听了双方律师的庭辩。11月3日,法院二审开庭。黑松林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双方律师经过庭上辩解,法院初步判定双方庭下和解。
据了解,目前恒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从市场上撤走了其生产的“双熊”牌白胶,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尚未达成一致。
黑松林粘合剂厂厂长刘鹏凯目前正在忙于对另外两起商标的打假。一个是海安县的南通工艺制品厂出产的“黑森林”牌胶粘剂,一个是如皋的南通金龙胶粘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松林”牌胶粘剂。
刘鹏凯说:“企业的无形资产支撑着企业明天的发展。我们目前虽然已经花了不少钱在这些商标侵权纠纷上,但这对企业来说是值得的。保护自己的品牌就是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黑松林目前加大了商标注册力度。仅今年就注册了11个商标,其中有3个是专利防伪商标,至此黑松林已拥有48个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