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7-05-29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谋划新发展,争创第一流”为主旨,以扩大覆盖面、提高使用率为中心,以管好用好资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线,在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我的建议:

一、灵活运用政策,增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标准是社会平均工资的3%-12%。不同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有差异,可允许企业类缴存单位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12%提取标准,以增大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

二、扩大使用范围,拓展住房公积金的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只有在购买住房、偿还房贷本息、退休等情况下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当一部分缴纳职工无法从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受惠。20xx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全年归集16.32亿元,同比增长8.43%,全年提取8.22亿元,同比下降12.01%,累计归集余额为45.39亿元,完全有能力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拓展部分功能。建议允许职工提取使用一定比例或少于自存部分的金额,用于解决生活重大困难、赡养生活不能自给的父母等,拓展社会保障功能;或职工已有住房的,可提取用于其他重大开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知晓度。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契机,根据不同类型的职工群体,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提高缴存和使用公积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作用。

四、转变中心定位,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纳入本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互助性的住房储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是自收自支单位,政府不但没有财政拨款,而且还要从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上交财政,这是不合理的。建议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全额拨款单位,将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纳入本金;或者维持其自收自支单位,但允许中心提取部分增值收益作为奖金,以激励其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借贷市级财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目前市财政向银行借贷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支付较高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大部分只能存在银行,收取较低利息。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借贷给市级财政,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盘活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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