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教育与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发展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思考
受中央组织部、外国专家局的派遣,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我在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做访问学者。在那段时间里,我集中精力就美国信用体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考察与研究,先后走访了美国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三大征信机构之一的全联公司、信用卡业务排在前列的花旗集团和弗吉尼亚伊利诺州政府;研读了不少文献,浏览了相关网站;与
肯尼迪学院的一些教授、学者和美国金融界的一些朋友进行了交流与讨论。我所撰写的《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的结业论文,提交给了肯尼迪学院和中央组织部、国家外专局,也发表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管理世界》杂志上。回国后这三年,我结合国内情况和工作实际,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和作法,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 学习的收获纵观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历史,给我五点启示:
1、政府引导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就开始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管理,明确规定所有从金融市场贷款和融资的企业、所有政府和企业的债券,都必须事先进行资信评级。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功能各异、综合配套的专项法律,现今生效的法律近20部。通过政策引导和立法推动,美国的信用体系得以不断发展、规范。
2、征信评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建立了包括几乎所有美国成年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2-3天对每份个人信用资料进行一次更新,每年提供的信用报告达14亿份之多。企业评信机构邓白氏公司使用90多种语言和180个货币种类产生面向全球的信用产品。个人要贷款,必须要有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要融资,必须要进行信用评级;信用激励与惩戒互动,缺乏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不佳,将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
3、依法监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相辅相成。其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息交易的全过程。每一项法律都明确了主要执法和辅助执法机构。多部专项法律和多个部门联合监管,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此外,美国信用行业还有许多自律性组织,实现自律性管理,与政府监管形成了微观与宏观管理职能上的互补和互动。
4、培育信用主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美国最大的信用消费主体是居民个人。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商家等既是信用主体,也是信用交易载体。在美国,公众消费观念、信用意识、信用行为的高度融合,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高度融合,促进了信用主体的发育完善,带动了信用市场的快速发展。
5、健全中介服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桥梁。美国的信用交易渗透整个商品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美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众多,既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普通中介机构,还发展了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担保、商帐追收机构特殊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作为交易双方的纽带,降低了信用交易的风险、增强了信用交易的功能。
但是,我在考察和研究中发现,美国的信用体系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庞大的、有利可图的消费信用交易市场,刺激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一些零售商纷纷扩张消费信用业务。据统计,信用卡公司每年给客户发出的消费信件就占美国邮件总量的10%;美国家庭户均拥有的信用卡达4.5张,户均信用卡欠债接近9000美元,信用卡的坏帐率从过去的3%上升到5%。同时,在网上交易和商家刷卡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犯罪活动,给信用交易的安全性带来严重影响。最近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危机,里面既有信用缺失的问题,也有信用泛滥的问题。美国高盛公司最新预测,由于次贷危机的拖累,信用卡的坏帐率将达到7.7%,个中的原因、教训值得认真分析和汲取。
二、 成果的运用2005年初回国后,我在运用哈佛考察、
研究成果的同时,注重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作法,积极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下,
1、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严格地讲,一个区域性地信用体系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功能和作用也是有限的。地方制定的信用管理的政府规章,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效力也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期覆盖全国、统一完备的信用体系。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这表明了这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已经被列入议事日程。当务之急,建议国家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加快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建议国家加大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的力度,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形成统一的、标准的、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