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气象局|气象局所属企业规范管理调研建议
气象局所属企业规范管理调研建议
根据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的需要和中国气象局的要求,我省气象部门陆续登记注册成立了一些部门企业,这些企业在气象科技服务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部门企业在成立、运行和管理等各方面的薄弱环节和不适应性逐步显现,成为影响气象科技服务乃至影响气象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我处制定了《山东省气象部门所属企业调查表》,对全省市县气象部门所属企业组建、运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
一、气象部门所属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个数。截止到目前,气象部门市县所属企业共124个。其中市级气象部门所属企业31个,县级气象部门所属企业93个。烟台市局所属企业5个,泰安、威海市局所属企业4个,济宁、德州市局所属企业3个,滨州市局所属企业2个,济南市局没有企业,其他市局所属企业1个。个别县局外2个及以上企业,个别县局没有组建企业,一般县局所属企业为1个。
(二)企业性质。124个企业中,112个为法人企业,12个为非法人实体。112个法人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42个,股份公司企业70个。70个股份公司中,一般是由气象部门为第一投资主体,职工集资为第二投资主体。
(三)注册资金。124个部门所属企业总注册资金为2945.13万元。其中注册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有43个,5-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下同)的37个,10-30万元的16个,30-50万元的11个,50-100万元的15个,100万元以上的2个。其中以货币形式和以实物形式投资各占一半左右。最多注册资金为200万元,最少注册资金为0.5万元。
(四)经营收入。20xx年全年经营收入为1.6亿,占全部气象科技服务收入的60%以上。主要收入项目为防雷、施放气球、气象信息服务等收入。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投资不规范问题。气象部门所属企业大都组建于20xx-20xx年左右,由于当时国家一般不再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县级气象部门只有县气象局1个法人单位,解决不了第二投资主体问题,因此,有56%以上的部门企业利用职工集资入股形式组建了股份企业。个别单位甚至以气象部门职工个人名义组建企业,实际上是气象部门的企业。与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以个人承包、职工内部参股分红等形式开展气象科技服务,显然不符。
(二)抽逃注册资金问题。多数企业存在虚假注资或抽逃注册资金问题。其投资资金来源不属事业基金投资,而是利用流动资金方式注册企业,既没有上级部门投资成立企业的批文,单位事业帐中也未作为对外投资进行帐面处理,造成了虚假投资。正因为注册资金不规范,有的企业在完成公司注册后,将注册资金抽逃。《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财务管理混乱问题。一是入账不规范。譬如,防雷监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服务、竣工验收监测服务等应该在国家认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运行的项目,收入进入企业账户,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服务签章与收费签章也不相符,用户有质疑,也严重影响气象部门的形象。二是支出不规范。企业账户上支出气象局支付的费用,职工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也从企业账户中直接列支,客观上形成了“政企不分、兼职去酬”问题。三是企业支出签字均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不符合公司运行有关规定。
(四)管理不规范问题。鉴于部门企业的特殊性,这些部门企业没有完全按照《公司法》要求政企分开、独立运行,对企业资产和产权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和界定,造成企业实体无法按照科学的现代资本运作方式来运作成长。一是多为气象部门在职人员在企业中任职,个别县局仍是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与《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县局确需成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法人。”,明显不符。个别市局公务员身份人员仍担任企业法人。二是回报主管部门方式较混乱,主管部门大多以直接从企业中列支方式收取投资效益,不符合国家规定。三是企业没有产权登记,也没有经过年检,没有接受企业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四是企业经营没有完全纳入收支预算,不符合中国气象局的有关规定。五是目前对企业缺乏统一的、科学的管理,大多是实行简单的经济承包或上缴管理费考核指标来对企业进行管理。
(五)无资质作业问题。目前,我省县级气象部门所属企业绝大部分尚没有依法取得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专业资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县局都在违法承揽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违反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六)企业人员身份问题。现有在编人员均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关系协议,享受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人事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但如果进入了所登记注册的企业则从法律上讲,应该是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脱钩,即组织人事关系转入企业。所注册的企业也应与其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营亏,从而实现政企、事企分离。而目前气象部门所属企业属“官办”性质,即由气象部门在编人员组成企业的主体,但同时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这种体制客观上造成财政预算经费从事业单位支付,而津贴、绩效等从企业中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加强对部门企业规范管理的思考
市级气象部门所属企业相对比较规范,而县级气象部门所属企业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均是非常复杂而有亟待尽快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省局成立专题工作组,法规、计财、监审等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我局法律顾问和工商、国资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参加,专题研究我省气象部门所属公司现状,结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探讨研究制定出规范部门所属企业的针对性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能够在目前基础上加以规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二是在目前条件下不能依法规范的,坚决予以注销,特别是县级气象部门来说,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县级气象部门没有企业不影响气象科技服务开展。
(一)规范企业组建。完全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组建部门企业,不得以职工集资、个人分红形式开展气象科技服务。对目前以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企业进行清理。
(二)规范注册资金。凡是以货币形式投资的,要按规定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并以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中支出。凡是已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固定资产评估。不得用气象业务部门的关键设备、房产等进行入股,可以按照签订租用合同租用给公司有偿使用。
(三)规范资金收支。严格按照《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收取规定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不得将应在事业单位运行的项目纳入企业运行。严格企业成本核算,与企业运行无关的经费不得在企业中支出。
(四)规范管理运行。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管理企业,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为企业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每年接受企业主管部门的年检和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以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不得越位,不得缺位。企业以租用主管部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名义回报主管部门,以使用气象台等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料名义向其交纳协作费,以上费用协商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列入成本。
(五)规范集约发展。一是防雷技术服务集约。市雷电防护技术服务中心已完成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开办了独立基本账户,可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在所辖各县局设立分中心,开办一般账户,以市雷电防护技术服务中心名义在当地开展技术服务,收入进入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账户。二是防雷工程集约。由具有乙级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市防雷工程公司,在各县设立分公司,市县联合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