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浅析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及意义

时间:2017-02-15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责令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地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与命令性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
日常执法过程中,虽也经常运用责令改正这一行政行为,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缺乏系统认识这一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后,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会处于被动境地。因此,全面认识责令改正行为对完善执法细节,体现依法行政,有着积极意义。

尽管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责令改正行为,但是都没有系统的论述其具体地运行方式,使行政机关在运用责令改正时无章可寻,这就难免会导致在作出责令改正时,在程序上有不统一的情况。鉴于此,我认为责令改正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条件

责令改正行为重在“改正”,要“改正”前提就要存在可改正的行为,即有违法行为存在。其次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在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调查之后确定认可的,同时这样的违法事实也是当事人承认接受的。再者,对违法事实确认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该违法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确认,表达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算是有的放矢,“治病救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行为应该在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审批之后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这个期间作出。

二、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形式

责令改正的作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向相对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命令相对人予以改正。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在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时,均应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到如何改正的方式,我们认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其改正方式也不应相同,应该允许有变体形式,但是都要体现责令改正的内涵特征。以无证运输案件为例,我们一般都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形式作出。

三、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期限

责令改正的期限因具体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有的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改正,有的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时间。对于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改正期限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确定改正期限。以无证运输案件为例,一般在运输途中查获卷烟,在作出一定数额罚款之后,而对违法卷烟未采取收购的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势必还要带着返还的卷烟上路,这期间我们就要合理考虑当事人改正的期限。

四、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保障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后,并不代表相对人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的,可以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或强制执行。即使相对人根据责令改正的要求在期限内改正后,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也应对其履行的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行政命令落实到位。

责令改正行为虽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只是一个行政命令,而不属于行政处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那样强的惩戒性,但是它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程序。

首先,责令改正是个行政命令,是命令就应令行即止,这表明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是绝对的否定。其次,在实施责令改正行为时,我们也告知了违法事实和理由,并且也告知了处理依据,当事人在接受改正行为时,也能起到教育他人的作用。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充分重视责令改正这一程序,同时也要积极发挥它的效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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