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试论我国廉政建设的实践及展望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党就站在保持阶级性质上毫不犹豫、毫不动摇地狠抓反腐倡廉工作,着力打造让人民信赖的廉洁政府,特别是在1978年拨乱反正、百废待兴关键时期,我党又站在历史长远的高度,重新恢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重建工作,逐渐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监督体系,也为建设廉洁政权、廉洁政府、廉洁政治提供了坚强的保障。30年来,在党中
央的正确领导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重要保证。在国家历经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和实现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这些重要的历史阶段,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重建,无疑成为构建我国政治文明的科学体系的巨大动力。纵观我国特色的廉政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之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已基本上建成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了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形成了系统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也促进了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基本形成,从源头上深化了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目前,党风政风有了进一步的改进,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有了较大的提高。总之,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之后,我国廉政建设在推进以下四个格局方面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也取得巨大的成效。
一、以德养廉,努力达到“人不忍犯”的效果。
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推进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厉惩处的各项工作。建设廉洁政府,首先是教育。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之后,我党就狠抓了教育人的工作,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完善思想防范体系,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德”是无产阶级政党最突出和最有力的政治优势,依靠“德”所产生的自律和互律来育廉,使广大公职人员知廉耻、知荣辱,而且人心归服,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从思想上消除贪念,达到“人不忍犯”。
(1)深入进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和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长期以来,我党教育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认识到无论自己职务多高,权利多大,都是人民的公仆,为官一任,就要造福一方。大力提倡秉公去私心、廉政勤政的好风气。正确对待权利,决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利作为自己发财的手段,作为自己或小团体捞取好处的工具,更不能把党的原则和国家利益当作商品来交换、出卖。立党为公、掌权为民,是我党对每个党员干部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的体现。只有真正树立了这样的权力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权利和金钱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在新形势下的自我净化能力,自觉抵制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做廉洁奉公的模范。
(2)深入进行了艰苦奋斗的优质传统的教育,树立了正确的利益观和苦乐观。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纽带。党的干部任何时候都要忍得清苦,“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那种不顾国情民意,讲排场,比阔气,追豪华,只能冷落和失去民心。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模式下,我党并不否认党员干部个人正当的物质利益,但反复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这个优良传统,胡锦涛同志要求我们要牢记“两个务必”,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历史的殷鉴、世人的警策,切不可闭目塞听,一定要自律、自重、自爱,千万不要因贪图享乐而被糖衣裹得炮弹打倒。“历鉴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得之于艰难”,要防止“失之与安逸”。这些告诫和警示也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保持了共产党员特有的精神品格,也为我国廉政建设起到了思想保障作用。
(3)深入进行了党纪国法教育,树立法治观念和惧诫意识。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持政令畅通,维护安定团结,搞好廉政建设的必要保证。事实证明,法律观念浅薄是导致腐败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30年来,我党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不断增强和提高全党的法治意识,彻底摒弃权大于法、官本位的思想观念,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确信公民的权利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坚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自觉将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特别是国家确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先后进行了全民普法,先后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和目前正在进行的五五普法活动,不断地增强和提高了全体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在党的各项纪律规定下发后,各级纪律监察机关以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和贯彻,普及党纪国法知识,强化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常存“惧诫”心理,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以制督廉,努力达到“人不能犯” 的效果。
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之后,党和国家就更加注重把廉政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抓住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逐步建立一套严格的、完善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使腐败分子欲犯不能。特别是在各级党委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权力力制约机制,对调整权力结构,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完善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体系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1)建立了约束机制。通过建立一迈入了制度法制化轨道,全面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如近年来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最近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这些制度包括党内生活制度,组织生活和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增强党性观念、纪律观念、组织观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党内约束。包括基本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用以规范工作行为,避免一些因无制度约束或制度不完善有机可乘而以权谋私。包括权利制衡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包括干部交流轮换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评议制度等。这些科学管用的制度,增加了针对性、层次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在惩治和防范腐败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2)建立了监督机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反腐倡廉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历史经验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防止腐败,反对腐败,必须切实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30年来,我党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围绕人、财、物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坚决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在建立监督机制方面,主要表现在:第一,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监督。建立了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有效地遏制领导班子内部腐败问题的产生,提高其成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第二,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权力的滥用和失去制约是产生腐败最根本的原因,“权钱交易”是腐败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党和国家始终把对权力的监督,作为监督制约机制的核心,对权力的获得、权力的运用和权力的运行结果等各个环节都加强了监督。第三,加强了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我党对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等掌握重要权力的部门,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出问题的岗位,对领导干部、对手中有一定权利而工作独立性比较强的人员以及对外从事涉外经济活动的人员,都实行了监督力量的倾斜。第四,坚决依靠群众,强化外部监督。我党始终坚持和贯彻走群众路线的方针,在推进廉政建设中更是如此。淡化权力观念,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向社会的承诺制度,自觉接受评议监督。第五,支持和加强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对一些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影响比较恶劣的案件和顶风违纪的案件,敢于暴光,毫不遮掩,公布于众,以震慑腐败分子,振奋民心,弘扬主旋律,促进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3)建立了公开机制。政策公开、政令分开、办事公开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历年来,我党大力推行和不断建立完善党政事务公开机制,把党员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中,接受群众的监督,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一般都公开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如公开职能职责,公开工作纪律,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公开举报制度;实行用人公开(干部提拔、人员聘用、岗位变动等)、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等,公开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外职务行为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民主,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反对官僚主义;另一方面,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实施监督,保证政务活动的公正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4)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重要条例实施后,党内监督进一步得到健全和完善,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这两部重要条例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具体体现在:一是完善了考评机制。建立和健全了领导干部廉政考核制度、实绩考核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党员评议制度,以及“一把手”述廉考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强化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是完善了定量评价系统。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系统,使党风廉政建设的评价科学化、数量化、精确化,发挥评价、监测、导向、预警功能。三是严格了监督追究制度。完善了对各级党政“一把手”、执纪执法部门、掌管人财物的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监督。各级党政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增强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意识,也为廉政建设的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以惩保廉,努力达到“人不敢犯” 的效果
党风廉政建设要靠教育,靠制度,也要靠惩戒。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就不断加强对腐败的打击和惩治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威力,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毫不手软。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执政党的党风和廉政问题,重新恢复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构成了以各级纪检监察为主体的反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一定效果。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非常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深得人心。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维护法纪的尊严,对敢于无视法纪、违法犯罪的人,必须用重典。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根据国家法律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的坚决杀,决不手软。否则腐败之风刹不住,也难以服众。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 四、以俸养廉,努力达到“人不必犯” 的效果。
以俸养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在我国,曾经有人提倡过“高薪养廉”,这是值得探讨的。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党政干部待遇如果长期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因为政治地位高待遇和生活水平的低待遇,必然会使党政官员产生贪污受贿的心理活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我们提倡党员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要把党和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但是我们并不否认个人的物质利益原则,党员干部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清教徒,应当在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普遍增长的同时,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添水万担,用水一瓢,这是无可非议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可理直气壮地提倡。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也没有仅仅建立在思想道德和制度上,满足于人不忍犯,人不能犯,而是通过不断努力争取达到人不必犯。我们必须肯定的是,我党在不断深入地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同时,还十分注重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政治待遇,包括经济待遇,如在政治上,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把公务员权力和义务正式纳入法律层面予以保障。根据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状况,遵循横向比较相对平衡,纵向发展与物价上涨基本同步这一基本原则,国家逐年增加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积极落实公务员应享有的各种待遇。同时,制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公务人员的生活福利和生活困难,并借鉴世界上一些先进促廉成功经验,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廉政公积金制度,稳定了公务员队伍,也约束公务员必须保持廉洁。而对于我们每一位干部职工来说,党和国家给予了比较丰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即使退休后,国家仍要发给退休金。假若触犯法律被判了刑、开除了公职,虽然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贪占了好处或便宜,但到头来非但贪污受贿的钱得不到,而且就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几十年的工资和奖金福利这个大头也无法拿到了,在个人经济收入上势必会蒙受到更大的损失。
总之,我党在重新恢复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之后,已构成了以各级纪检监察为主体的反腐败体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三十年来,我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成了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为内容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了通过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的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对策;形成了全面部署、突出重点,战略上总体规划、坚持持久作战,战术上分阶段进行、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从而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限度的工作步骤;树立起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位置,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的整体意识,逐步形成了一条以中国特色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反腐倡廉的新路子。展望未来,虽然,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但我们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效,腐败现象一定会被遏制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