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委班子的建议|对纪委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的思考
对纪委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的思考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增加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这是党的最高法规对纪委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职能进行的权威性确认,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措施。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并不够充分,越到基层纪委该作用发挥越为有限,因此需进一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纪委在组织协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织协调的内容不明确。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组织协调的作用和效果。
2、纪委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表现在:一是组织协调的主体意识不够强。纪委作为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起着主体地位的作用,但有的认为上面有党委的统一领导指挥,有党委政府的齐抓共管,纪委只需配合好工作而不需主动牵头主动协调,有时积极性、主动性不太高,造成工作上的“缺位”。二是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认为反腐败组织协调主要是对查办大要案的组织协调,对宣传教育、专项治理、执法监察、廉政检查、落实责任制等诸多方面工作协调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差距。三是工作有畏难情绪。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少,精力有限,除了信访调查、案件查处等主要职能,还担负着执法监察、廉政文化宣传、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惩防体系建设等专项职能,工作中有时存在管人与管事相脱节,职责与权力不对称等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 造成“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导致基层纪委有畏难情绪。
3、部门协作不太得力。有的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把开展和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为帮纪委干事,少数部门工作配合比较被动,协作不太得力,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以反腐败案件协调为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沟通较少,尤其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较少互通信息,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不健全,案件处理结果不反馈或反馈不及时等,都影响反腐败的总体效果。
4、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有时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加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
二、对策思考
除去客观外在因素,纪委要发挥好新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能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组织协调的主动性,切实做到“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又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仅靠纪委一个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因此,在凝聚力量、形成合力过程中,纪检监察组织责无旁贷要担当起组织协调重要职能,自觉增强主体地位意识,强化组织协调的主动性、积极性,当仁不让当好主体,唱好主角。工作中要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强化党委“统领”的作用,争取党委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主动加强学习,提升专业素质,切实提高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对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主动牵头组织,敢于承担职责,不推诿、不缺位;对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做到牵头不过头,主动不越位。
2、完善组织协调的规范性,切实做到“会为”。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实施,严格操作,加强规范。
(1)要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从工作实践来看,纪委组织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分析本地反腐败斗争形势,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建议和措施,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分工、落实。二是组织协调反腐败三项基本工作。协调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在推进反腐败三项工作过程中,特别是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有重点地进行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清本正源,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三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的事项或作出的决定进行专项检查、全面督查和具体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向党委综合反馈一定时期落实反腐败任务、措施、要求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四是协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帮助下级纪委协调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问题,对一些重要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帮助指导,对一些疑难案件主动派人参与,协助查处,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主动与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取得联系,会商解决。
(2)要健全组织协调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协调小组议事规则,协调事项落实结果考核办法,成员单位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协同办案制度、联合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3)要完善组织协调的方式。主要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组织协调,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等,并在贯彻执行协调小组议事规则、协同办案制度等各项组织协调制度、规定的过程中发挥和强化组织协调职能。
3、注重组织协调的全面性,切实做到“善为”。组织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二是协调,组织是前提,协调是保证。纪委既要善于组织,又要善于协调,根据工作需要从宏观方面把握好组织协调的全面性,从微观方面注重组织协调的权威性,防止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提高组织协调的实际效果。
首先,对反腐倡廉整体工作纪委要组织有力。纪委要按照党章的规定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更高层次上谋划、部署和开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委“统领”,党政“共管”,纪委具体组织负责。要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建设中心,着眼本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正确分析反腐败形势,针对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主动为党委政府谋划部署、建言献策,当好“参谋”;要努力将各方面、各部门的认识、行动统一到同级党委的部署上来,把反腐败工作“统起来、分下去、多督导、抓落实”,当好党委政府的有力“助手”;要在组织协调反腐败大要案的查处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当好反腐败“先锋”。
其次,对反腐败具体工作纪委要协调有方。要改变以往一些人将组织协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协调的错误认识,在廉政宣传、干部教育、纠风治乱、执法监察、专项治理、工作调研、信访调查等单项工作中都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借助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具体来讲要抓好以下工作的协调:一是加强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协调。对查办腐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纪委作为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牵头单位,要精心组织,协调各方。要注重上下协调,争取党委、政府对查案工作的支持。要注重左右协调,加强与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线索移送管理,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案件顺利圆满查处。要注重内部协调,统一办案人员的思想,统一调度办案力量、调配办案工具,合理进行业务分工,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要协调好与组织、人事、宣传、文化、党校、新闻单位的工作关系,不断拓宽党风廉政教育形式、内容、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墙报、宣传栏、报刊等媒体,广泛借助各种力量加强干部廉洁教育,使党风廉政教育内容在荧屏、舞台、机关、家庭、学校、社会公共场所随时随地可见可闻,全面覆盖,在全社会形成大宣传、大教育的良好氛围,变纪委“独唱”为大家“合唱”。三是加强党员干部廉政监督工作协调。要加强与人大、政协、组织、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协调,延伸监督点线,扩大监督范围,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进行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促进干部自律清廉。四是加强纠风治乱和执法监察工作协调。对一些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纪委要协调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关系,由部门唱主角,纪委加强协调,平等协商,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去开展工作,职能部门之间的事由纪委来联系协调,纪委不能越俎代庖干预部门的业务,不能事必躬亲去代行部门的职责,做到既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又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既要发挥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又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使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更专业、规范、有效进行。
五要加强选人用人工作协调。要协调好与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与拟选用干部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的关系,搞好廉政鉴定,协助把好干部使用关。严格区分违纪与工作失误的关系,对被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对因坚持原则、改革创新而得罪人的干部加以保护、支持;防止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廉政典型,保护廉政干部的积极性。
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已经新党章进行权威确认,这是新形势下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有力措施,目前关键是要在实践工作中充分运用,狠抓落实。我们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增强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用好、用足、用活组织协调职能,进一步提高组织协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定信心,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持续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