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探索。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上讲,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和谐社会的正确选择。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可以得出,厉行法
治对于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是何等的重要。
法律和制度是治国安邦的基本规范,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政府的任务繁重、艰巨而光荣。法治政府的提出,是多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和科学结论,更是人类管理理论精华的结晶。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依托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依据公共性理念,构建于现代民主、法治理论基础之上,呈现出丰富的内涵。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行政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开启了新纪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很多便民制度,人们不会再为一个审批项目跑十几个甚至上百个部门,这正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政府自身,不是依法治别人。就行政法来说,其核心应该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而决非限制公民权利,与民争利于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实施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政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本位、政府义务本位”的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依法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彻底根除“官主民辅”的传统思想,正确处理好官与民、权与法的关系,为百姓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比如在行政审批中,采取集中审批、限时审批等,都是“以人为本”行政理念的具体体现。要多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倾听老百姓的呼声,养成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的习惯,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政府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发挥。要讲求诚信,工作决不能随意许诺、随意做出决策,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办好,切实打造诚信政府。
二、“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为准则
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都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法治政府强调政府由法律产生、受法控制、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它要求政府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程序化、规范化,不仅追求行政行为的效率,而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要通过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通过职位分析、职位说明书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建立制度明确工作目标;通过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以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政府服务,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有限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发展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不再是无所不为的“全能型政府”,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政府”。要解决好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问题。要严格按政府职能办事,该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和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决不能再管。为此,应当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应当退出的就坚决退出;合理划分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职能,整合组织结构,避免职能交叉,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培育和鼓励第三部门、民营企业参与公共事业管理;政府职能和服务重心下移,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社区导向的政务模式”。
四、“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工作模式
政府服务要以人民诉求为导向,做到“想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公众的期望决定策略的设计,以公众的需求决定服务的内容,以公众的满意度衡量政策执行的成效,以公众的评价决定决策变迁的方向。树立公职人员的责任心、爱民情、亲和力,努力为人民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拥护、赞成和满意”。在行政决策中充分尊重民意,推行阳光行政,实现政务公开;制定政府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单一窗口式”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创建高效政府;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便民服务,增强政府的亲和力。
五、“责任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问责机制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是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履行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的法律义务,并承担责任。责任重于泰山,不仅政府行使的每项权力要承担责任,而且政府拒绝行使法定的权力也要承担责任。人民不仅有享受政府服务的权利,还有监督政府行政、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挥政府在组织、实施、管理、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作用。
要一国“两治”,一要讲政治,二要讲法治。“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和制度上理解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要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扎实推进以解决制约执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