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_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
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笔者拟就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意义及其构成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昭示了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合理期望。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自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笔者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信仰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独立性。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强调政治性的同时,应针对法官职业的特点,强调法律性,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法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时时刻刻都忠于法律,献身法律。
二是自律自重,博学多才。法官一定要廉洁为官,公正为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现阶段,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不高,这与法官的付出很不适应,法官仅凭薪水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法官用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薄名利,不慕虚荣。但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欲望永无止境,不加以节制地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只能跌入欲望的深渊而不能自拔。法官要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牟私利,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要做一个耐得住寂寞,应当远离尘嚣、摒弃流俗、漠视时尚的精神贵族。那些造势的“明星”法官,媚俗的“市民”法官,跟风的“气象”法官,不是应然的法官,因为他们总是不甘寂寞。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清醒,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在孤独中磨砺自己的意志,在寂寞中成就自己的事业。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审判中,它要求法官恰如其分操作审判进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学习是提高自己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下决心排除各种干扰,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心不旁鹜,潜心静读,真正学学理论,研究研究法律,而不是装装样子,撑撑门面,拿张文凭。“学以立志”、“学以养德”。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素质。如果鄙薄知识,不肯学习,就很难摆脱低级趣味,很难抵御各种诱惑。
三是具有职业意识。关于法官的职业意识含义,借用美国法官恩格尔的就职誓词可以受到启发:“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美国《司法行为准则》规定,无论作为个人还是集体存在的法官,均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我们法律制度的信心。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刚性外,还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法官对人要有人文关怀,“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在法官的心目中,“众生平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虚怀若谷,平等待人,这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做人的本分。对不同的案件,对地位、贫富、种族、年龄不同的各个当事人,仔细聆听他们的陈述,不仅要将案件裁判公正,而且在裁判过程中要显得公正。
四是谨言慎行,超越自我。法官职业的中立性,要求法官要有独立意识和缜密思维。在社会交往中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远离掌声和鲜花,否则他会被世俗和功利冲跨其理性的头脑。因此,法官为了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的左右,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保持与世
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冷眼看世界”;同时,法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应当谨小慎微。因为“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不应该成为社会公众人物,但应当是社会知名人物。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和裁判文书的展示,使公众知道法官、认识法官、了解法官,从而闻达于社会。法官要净心、净身、净行。净心,就是指思想上应该经常清理那些不符合法官身份或者做人标准的私心私欲,要有高贵的品格,高尚的情操;净身,是一个修身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高修养的过程,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适应的过程;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在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提出不宜审理这一案件的请求;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为确保审判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和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是在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应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三是在严格自律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觉约束自己,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法官应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四是在对法官的司法职务以外的活动进行规范方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法官在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归结到一点,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也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建设素质的法官队伍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一要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二要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三要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要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五要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直至进入“习惯成自然”和“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境界。
上述五个方面是彼此联系、相辅相成的。法官道德认识是起点,法官道德情感是心理基础,法官道德意志是精神保证,法官道德信念是动力和源泉,法官道德习惯是外在表现,共同铸就了法官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就是法官道德品质内化的过程。法官只有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
应当承认,虽然我们有了可遵照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也掌握了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们要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机制。从抓思想政治工作入手,了解法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再辅之以有效的职业自律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法官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如《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惩戒措施等。在这个基础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应当突出重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非常丰富,只有抓住了重点,才能带动全局,事半而功倍。我认为,应当把培养法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放在首位,它是司法职责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作为法官,是不是负责任,是不是有职业信仰和职业使命感,是不是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将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影响法官的形象,影响法官职业的信誉和生命,最终影响公正司法的实现。法官只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才能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随着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水准将不断提高,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