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法制的发展|革命开放与法制民主建设征文
革命开放与法制民主建设征文
法治的进步
很久很久以前,我读初中的时候。我隐约记得在天津台一档法治节目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司机与乘客的故事。事情是这样的,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下车后把他的腿撞折,乘客就告司机。当事人有2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司机:快要把乘客拉到地方的时候,乘客却指向了一个偏僻的墙根处,拿刀威胁司机,抢走司机的钱,从容下车。司机一怒,开车向乘客撞去,将乘客挤在墙上,造成腿折。
乘客:快到地方了,司机将我拉到偏僻的墙根,拿出刀来抢我的钱,我交出全部的钱,司机放我下车,又开车撞我,腿折。
这其实很复杂,什么证人证据都拿不出来。法律专家分析说,谁说的是真的谁就没罪。可是谁说的是真的?经过测谎仪检测,乘客(劫匪)说谎。这么说司机没罪。结果是这个乘客(劫匪)羞愤自杀了。
再来看案例二。天津某县的出租车司机同样是遭到抢劫,同样是开车撞向劫匪,劫匪当场死亡。唯一的不同点是劫匪因撞击而死,没有一个断腿再自杀的过程。
结果是司机被判有期徒刑11年,赔偿15万元。
如果第一个案例中劫匪没有自杀,那么司机是否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并且赔付医疗费及钱款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就出现在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理解上,“对‘正在’抢劫的暴力犯罪”。那么劫匪抢完钱撤退的时候,是否算在“抢劫”的过程内呢。显然不应该算在内,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被抢劫,他处于保护财产的目的,与歹徒搏斗,将歹徒打死,没有错,而劫匪抢劫成功,那么抢了就是抢了,这时被害人就不能采取任何愚昧的行动,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被抢人可以去告啊,通过正当的渠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回顾案例一,劫匪自杀的冤,他完全可以告司机,造成终身残废可以获赔偿50万吧,还能让司机蹲几年大狱。即使自杀成功了,家属还在,家属也完全可以接着告司机。可惜,虽然是同一部刑法,但是那时候我国法治还不是很完善,才出现这种看似荒谬的事件。
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的人权在进步,罪犯也是人,与被害人拥有相同的人权。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会更加和谐。这表面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案例,然而通过前后两个劫匪及其家属的待遇来看,却并不简单,它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前进了一大步,越来越多的人感受着法治给我们带来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