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报告]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16-07-30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近年来,**省**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健全工作机构,强化政策扶持,加强指导协调,狠抓规范运作,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逐步成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主要形式和助农持续增产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农民专合组织建设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这里,笔者拟经过现状剖析,探讨进一步发展农民专合组织的对策措施。

一、发展现状

(一)概况

(二)主要特点

2007年7月以前,**市农民专合组织以协会为主,主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社团组织范畴,大多数运作松散,成员利益联结不紧密。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各地按照“县以上组建涉农行业协会,镇乡村组建专业合作社,对原有专合组织进行规范,符合条件的到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农民专合组织建设和规范工作,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数量大幅度增加,成为农民专合组织的主体形式。这些农民专合组织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利益联结更加紧密。据调查,全市农民专合组织在产品销售、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约占70%,去年为成员返利1100余万元。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进技术的桥梁,传播科技的课堂,指导生产的顾问,拓展市场的红娘”。

——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建设取得成效。各类农民专合组织通过制定和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注重开展商标注册、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以标准化生产促品牌化建设。目前已培植标准化基地126个,注册商标18个,获得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等质量认证8个。

——举办力量趋于多元化。各级农办、农业、供销社、畜牧、农机等涉农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转变职能,成为领办各类农民专合组织的主力军。全市供销社已建成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56个、农村综合服务社6个、行业协会105个,超过全市农民专合组织总量的三分之一。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走“公司+专合组织+农户(基地)”的贸工农一体化路子,吸收种、养大户加入,直接牵头兴办专合组织;农村专业大户、技术能手和农产品经纪人,凭借自己的技术、市场渠道、信息等优势,吸收农民社员加入,领办各类专合组织;农村部份党支部,为了带领农民致富,采取“支部+专合组织+农户”的模式,牵头举办专合组织。

(三)显现的作用

实践证明,各类农民专合组织既是联系农户、企业和市场的纽带,又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能够较好地解决政府“包”不了、部门“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问题,产生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良好效果。据统计,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年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20%以上,这成为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吸引力。

农民专合组织的建立,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结起来,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的卖难和买难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降低了农产品交易费用,增加了农民收入。专合组织在运行过程中,着重解决成员种(养)什么,种(养)多少,怎么种(养)以及种(养)产品怎么销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专合作组织同成员签订了产品收购合同,基本走上了订单农业的路子,这就建立了一种防范农业风险的机制。

(四)主要工作措施

——狠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各县市区都召开了集中学习宣传动员会,制定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一半以上的乡镇召开了相应会议。各地职能部门利用标语、报刊、广播、电视、培训班等形式,去年培训20864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7万份。市专合办组织编撰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用手册》4000册,免费下发到全市镇乡、村和已组建的专合组织。

——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的要求,经常深入基层,协助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筹备,帮助草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专合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专合办印发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社员证参考样本,创办了《**农村专合组织》简报,探索试行了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一些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不清,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部份农村基层组织对合作经济组织有抵触情绪,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有替代他们或与之对着干的可能,会削弱村级基层组织的管理权。

——内部运作和管理不够规范。部分专合组织内部机构设置不规范,没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没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缺乏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的即使有机构和制度,但由于缺乏主导业务支撑,形同虚设,有的专合组织还没有重新登记为专业合作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辐射带动作用还较弱。多数专合组织带动辐射的范围还仅局限于本乡镇或周边的生产经营者,跨行业跨地区的很少;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层次较低,产业分布不均,服务内容单一,服务层次、能力较低,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的销售问题,给社员的股金分红和二次返利较少。

——很多优惠扶持政策难以落实,扶持力度不够。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都出台了很多优惠扶持政策,但实际执行、落实较少。尤其是专合组织参与实施国家项目少,项目申报、立项困难,很难获得有关项目资金的支持。近两年全市只有安县的圣康和永丰蛋鸡申报、实施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但从全国和全省看,浙江、江苏和周边的德阳、遂宁等省、市,每年都拿出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合组织发展;上海市每年从财政风险准备金中拿出1000万元作为担保资金,经过商业银行放大3-4倍,用于专合组织贷款,而我市各级财政对农村专合组织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极少。

——指导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合力。虽然全市从市到县市区都设立了专合组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管理体制不顺,指导服务工作存在缺位或越位现象,没有形成高效、统一、配合、协调的指导、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对策探讨

(一)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紧迫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它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基本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国情看,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农业生产力整体水平低下,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比较效益不高,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仍然是国家的

根本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十分艰巨。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但填补了我国法律市场法律体系中的空白,而且是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仍然实行以农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这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并将长期保持不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广大农村如何跟上时代步伐,农业如何改变弱质产业的现状,农民如何有效地进入市场,这就必须要有一个载体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必须要有一种机制来帮助农民持续增产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应这一时代要求,是最佳的载体和机制选择。

从市情看,**是川西北重镇,经济总量位居**前列,是全国有名的科技强市,全市上下正全力实施科技城建设和工业兴市战略,正在抓紧实施灾后恢复重建,但是,全市农村人口超过400万,约占总人口75%,耕地面积420多万亩,山区和丘区占绝大部份,县域经济相对薄弱,是典型的农业大市,三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这些市情,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重要的抓手,对**来说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

(二)明晰部门职能职责,充分整合政府资源,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因此,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当合作社有困难、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时,要让群众知道可以找政府哪个部门帮助协调,而不能让群众摸不着门,因此,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就**市而言,市政府将市农村专合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履行全市指导农村专合组织建设的职能,这是根据**市供销社在发展农村专合组织工作中的突出作用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优势而作出的正确决策。事实上,供销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集体所有的性质、为农服务的宗旨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致的。供销社的历史虽然是一部农村流通的历史,但其流通工作是紧紧围绕农产品购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展开的,虽然历经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但仍然拥有遍布城乡较为健全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有一大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队伍,有丰富的从事农村流通和为农服务的经验,这些优势是其他涉农部门不具备的。尤其是近几年,全市供销社在引领农村专合组织发展,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和机制能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紧密对接,完全有优势,有能力承担起牵头、引领、指导、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些措施需要包括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人事、工商、发展改革等在内的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落实。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即包括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将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新生事物,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壮大需要多方面的大力支持。相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支持“三农”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已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在资金、税收、信贷、经营、培养吸引人才等方面应给予重点倾斜。市、县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专合组织的标准化基地、信息化建设、品牌创建、市场开发、人才培训、示范社创建等。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商业银行要切实开展对专合组织的信用评估,简化程序,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专合组织,可优先列入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专合组织,享受优惠政策。

(四)数量和质量并重,逐步规范运作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发展专合作组织过程中,政府部门坚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献策不决策,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推动、扶持、引导其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独立自主、进退自由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坚持实行“一人一票”,

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制定保护价、最低收购价和二次返利等办法,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实惠。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紧紧围绕农村骨干产业和主导产品,尊重农民的意愿,既可完全由农民自办,也可以由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与农民联办,还可由涉农企业、科研院校与农民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或多项的,也可以是综合的。

——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力求运行效果。重点抓好“两提高、两结合、两延伸”。“两提高”:即提高专合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更多的农民吸引到专合组织中来;提高合作层次,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把基层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和影响力,积极探求保险和担保有序进入,按原定拓宽融资平台,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在更高层次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利益。“两结合”:即与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依托当地资源,大力发展专业化生产,逐步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一社一品”的专业化发展格局;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围绕龙头企业办专合组织,构建“公司+专合组织+农户(基地)”的产业化模式,解决好分散农户与龙头企业难以对接的矛盾。“两延伸”:即纵向延伸,在尊重成员意愿的基础上使合作领域逐步由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向农产品加工、生产资料购买等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延伸,使社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横向延伸,逐渐由水果、蔬菜等规模小、农户覆盖率低的小产业向粮食等规模大、覆盖率高的大产业延伸,提高专合组织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牵动能力,让农民在更大的产业空间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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