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关于提高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思考措施
在目前的办案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线索依赖于举报,因此,举报线索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基础,如何在举报线索中发现犯罪,从而提高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就显得举足轻重。
在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中,如何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是这项工作的核心。因此,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及侦查谋略和技巧的运用,是反贪侦查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提高举报线索的成案率
举报线索按来源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匿名举报、署名举报和上访。从数量上来说,匿名举报线索较多,署名举报和上访的线索较少。而实际办案中,署名举报和上访的线索内容一般比较清晰,有的可以直接成案。但多数线索成案率不高,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原因在于被举报人往往早已知道举报的事实,从而给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匿名举报线索的内容有些空洞冗长,有些又寥寥数语,但如果认真细致地进行筛选、归纳、审查、分析、判断,对某一句话,某一段文字细细品味,就会看到其中往往蕴藏着发现犯罪的极大价值。如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首钢总公司孙某受贿案,初查中匿名举报信仅反映孙某与某客户吃喝玩乐及借用车辆的问题,但其中的一段话引起了重视,“在钢材旺销期间,该客户可以成千上万吨的提出钢材”。通过对该行业的了解,钢材旺销期间,多数客户想拿到一吨提单都是很不容易的,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改革过程中,大型国有企业在购销业务中资金、资源的分配权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源头。因此,匿名举报信中的这段话传递了这样的信息:该客户为什么能够得到大量的提单?其巨大的利润背后是否有权钱交易?这段话对于选择案件突破口,坚定案件承办人的成案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石景山区检察院也正是通过围绕这段话的侦查使这封并无实质性内容的匿名举报信最终侦破了一起特大受贿案。
对于举报线索,不能轻易放弃,在实际办理中也可以适时地调整思路、机动灵活地转换方向,有时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薛某、陈某行受贿案,匿名举报信中反映的原本是首钢机电公司的一个科长有经济问题,在谈话中,该科长谈到只收过薛某的一些烟酒,而薛某在谈话中也只承认送过烟酒,且不只一人,案件至此似乎可以交纪检部门处理了,但承办人员没有放弃,而是对收过烟酒的人进行调查,最终发现薛某向首钢材料处业务员陈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提高深挖“案中案”的能力
案件与案件不同,行业与行业不同,对于已经突破的案件如何扩大战果,是发现和查处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某些行业(如建筑、医药、采购、供销等)的犯罪来说,容易产生案中案。在办案中,任何一个疑点都有可能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如我们在办理首钢矿业公司大修厂驻京运输队队长闫某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本人在预审中交代了其在六个月的时间里,采取假发票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20余万元,并全部占为己有。案件至此可以告一段落,但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从逻辑上来说闫的行为不应是孤立的,其所填写的假发票中所购物品又与库中所存物品相符,东西是哪里来的,而假发票入账也不可能是闫一人所为。据此,可以认为闫有可能是在包揽犯罪。通过外围取证,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后,在预审中,又适时向闫出示了证据,并提出了令闫某前后矛盾的问题,最终迫使闫交代了其多次与他人合伙,将矿业公司大修厂的库存物品偷运到京,并做入运输队的库存商品账,又从外面找空白发票填写相同物品入账换出现金占为己有。由此,相继挖出了首钢矿业公司大修厂驻京运输队副队长许某、调度刘某及矿业公司大修厂重型车间副主任董某与闫某合伙贪污案,将一案变成四案。
有些贿赂案件还容易形成多点的串案,既通过一个行贿人挖出一个或几个受贿人,又通过受贿人挖出新的行贿人,依次往复,这当中要求侦查人员发现线索及时办理,跟踪追击,不轻易收兵,避免浪费成案的机会。如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曾经侦破的赵某等人的行受贿串案,就是从一人一事上办起,最后相继挖出了涉及北京市七所医院的十八起行受贿案件。
■多渠道发现犯罪
侦查工作不应停留在八小时以内,要时刻广泛留意各方面的社会动态,甚至是街谈巷议及无意闲谈中的信息,因这些信息虽有道听途说之嫌,其真实性有待证实,但传言也许并非无缘无故,一旦证实,则有可能直接成案。如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实践中,就曾经通过此类信息的走访调查,成功侦破了北京市公交驾校司训八队队长于某贪污案、首钢原料处计划员王某受贿案、首钢二线材厂厂长赵某受贿案。
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也应引起侦查人员的足够重视,如“烂尾楼”、“马路上拉锁”等现象。这些现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犯罪。
■侦查人员的自身素质至关重要
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纷繁复杂,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活动中,集体的智慧很重要,但由于案件具体落实在某一个或某几个承办人身上,这就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单兵作战”能力。
首先,侦查人员要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对任何线索都不能妄下判断,没有可靠的依据也不能想当然。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所谓“前有车,后有辙”,贪污贿赂犯罪大
多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发现犯罪往往只在于“只言片语”或某一并不起眼的书证、现象,如果侦查人员没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于线索或案件中的材料“吃不透”、“不求慎解”或“盲目相信”,只会错过发现犯罪的机会,浪费“侦查资源”。
其次,反贪侦查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各个方面的素质,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文明的不断丰富,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法、手段也在不断的翻新花样。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信息,现在的社会各行各业已超过千种。或许许多新的行业和社会现象我们并不熟悉,而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特殊时期的特殊背景,也在无形中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障碍。
因此,侦查人员不仅应是侦查工作的“专家”,更应是对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略通一二的“杂家”,只有不断丰富自己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未来的实际侦查工作中提高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