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河南监管局_保监局试行驻点监管制度的思考
编者按:近年来,根据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部分保监局在现有监管体制下,积极探索进一步延伸监管触角、加大监管力度的方式,开展了地市监管联络制度或者派驻监管制度。其中,**保监局在**试点派驻监管组,实施一年来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派驻监管组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
,现将**保监局的做法予以编发,供各保监局结合实际积极参考借鉴。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请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驻点监管是保监局在现阶段无法延伸机构的背景下,选拔部分人员组成工作组,长期派驻基层,并履行特定监管职能的一种工作方式。驻点监管对完善区域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基层保险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保监局自2007年8月开始,在**地区正式派驻监管组,开创了监管端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和全时全程全面监管的驻点监管方式。
一、实施驻点监管的主要原因
(一)驻点监管是探索区域分类监管的有益尝试。**地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保费规模达到190亿元,占全省38%。该地区市场主体多,竞争激烈,同时问题也比较突出,信访投诉数量占保监局全部信访量的40%,是监管的重点地区。**地区经济基础好,保险市场增长快,在行业规范经营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保监局选择**地区开展驻点监管工作,既有利于针对当地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措施,也能够为全省开展相关工作积累经验。
(二)驻点监管有助于改进保监局工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重心下沉。通过把监管人员派到基层,更加及时地掌握了解基层市场的运行情况和苗头性问题,提高监管反应的灵敏度。二是监管端口前移。通过在派驻地区开展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和市场巡查,有效扩大保险监管覆盖面,强化事前监管,提高监管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三是增强监管威慑力。缩小监管人员与市场主体的距离,有效遏止基层保险机构的违规侥幸心理,确保监管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驻点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干部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和监管事业的不断发展,保监局工作人员增加较快,总体素质相对较高,但大多缺乏监管工作经验和实践磨炼。驻点监管为监管干部提供了一个走近市场、深入公司和熟悉业务的实践平台。通过长期在基层保险市场开展检查,边工作、边学习、边提高,从而迅速提高专业能力,提升综合素质,锻炼一支合格的监管干部队伍,提高保监局的整体工作水平。
二、**保险监管组的派驻模式和工作职责
2007年8月30日,**保监局**保险监管组正式设立并派驻。**监管组第一期成员共有3人,分别来自产险处、寿险处和中介处,都是有一定监管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监管组设组长1名,由产险处处长助理担任。**保险监管组工作人员派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办公地点设在苏州,管辖范围为苏州、无锡、常州三市。
保监局专门制定了《**保险监管组管理办法(试行)》、《**保险监管组工作规程(试行)》和《**保险监管组工作协调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明确监管组的人员、财务和业务管理,明确保监局各部门与监管组的关系和业务协调流程,明确监管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从制度上保证驻点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在工作定位上,**保险监管组不是保监局的正式派出机构,而是临时性的工作小组。监管组不对外挂牌,不承担保险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负责当地保险业发展涉及的各种协调工作,不直接受理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在人员管理上,监管组工作人员从各业务处室抽调组成,工作人员的干部编制和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处室。保监局指定由统计研究处负责监管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系。监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由统计研究处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开展。监管组中党员超过3人(含3人)时,可以成立临时党小组。
三、**保险监管组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是发现市场违规行为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和驻点监管工作目标,**监管组按照四个层次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是指定检查。即根据保监局的指令,对特定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向保监局提交检查事实。如针对**地区的一部分信访检查、专项检查等。
二是市场巡查。即围绕保监局工作重点,对**地区保险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与指定检查不同,市场巡查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事前性,是立足于防止问题发生或扩大而作的预防性检查。二是全面性,巡查内容可以涉及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所有领域。三是经常性,是驻点监管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四是不确定性,巡查工作计划对外保密,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来形成
监管高压,督促基层保险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监管组已对所有地市级保险公司和部分专业中介公司进行了巡查,累计达到59家。各保险机构明显感受到了日常监管的压力。
三是随机暗访。围绕交强险、商业车险、银保产品和短期意外险产品销售等重点整治领域,加强销售过程监管。目前,**监管组暗访的银行分支机构、汽车站等兼业代理单位以及车管所等数量累计已经达到75家,暗访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3次。发现问题后,监管组均在当日或次日立即约见保险机构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及时组织整改,杜绝纠纷隐患。
四是开展必要复查。即对前期巡查过的保险公司和专业中介公司随机进行
复查。一旦发现未做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改正。
(二)开展追踪调研。对重点地区、重要业务领域的运行情况开展分类追踪调研,及时准确地反馈市场信息。重点关注四个方向:一是重大保险损失情况和保险业应对举措,如雪灾赔付等;二是外部环境变化对保险业务发展造成的潜在影响,包括央行加息对寿险产品销售的影响,无锡和昆山市政府出台意外险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三是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地区产险公司综合费用数据真实性调研、苏州保险市场基本状况调研、大型商业保险纯风险费率表执行情况、寿险公司规范使用新单回访标准用语等;四是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新动向,如安邦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保险公司驻村代表制度等。
(三)进行教育警示。经验表明,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提前进行教育警示,开展过程监管,防患于未然,效果好于事后的处罚纠正。**监管组分事前、事中广泛开展教育警示工作,为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一是事前教育,通过集中走访、会议交流、公司内部高管培训、协会刊物、监管手机短信等途径大力宣传合规意识,帮助各保险机构时刻意识到监管红线的存在,及时查补管理漏洞,重视合规经营。
二是事中警示,即立即干预已经出现并且可能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要求保险机构对照监管要求立即改正。目前,**监管组全方位地对当地网站、报纸和广播电台等10余家媒体以及大型商业保险招标、收取手机短信、保险公司晨会、日常培训和产品说明会、户外广告、宣传折页等其他信息途径保持高度关注,一旦发现存在保险业违规经营的线索,立即实施快速干预。
(四)尝试制度创新。在**监管组人力有限的情况下,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好驻点监管职责,就必须恰当借助其他渠道资源放大监管能量,靠多管齐下、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监管目标。对此,**监管组尝试建立了四个创新工作制度。
一是内部信息员制度。监管组除主动收集市场信息外,在各保险公司内部也指定1名基层工作人员作为监管信息员,要求其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状况真实情况的汇报,达到及时、准确掌控市场和公司动态的目的。
二是巡查结果集体反馈制度。对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巡查后,对该机构以及本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反馈巡查结果和整改要求,统一保险机构贯彻监管要求的执行标准,扩展监管效果。
三是通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制度。督促少数未加入当地协会的保险机构尽快入会,接受自律约束。指导当地协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自律协议,参与自律协议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自律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四是对外沟通协调制度。**监管组先后与苏州市地税局和国税局稽查局等税务管理机关开展工作沟通交流,在减少对保险机构的税务处罚和共同打击非法车商等方面,取得税务管理机关的赞同和支持,为保险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驻点监管工作的初步成效
**驻点监管工作实施后,经过不断探索,助推**保险业坚持走**特点发展道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保险监管工作在方式、效果上也得到了有效改进。主要体现在:
(一)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是驻点监管的核心。经过阶段性驻点监管工作,**地区正在收获市场逐步规范的成果。一是合规意识普遍提高。通过走访、会议、检查等多种方式的宣导,**地区各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思路得到修正,在合规中加快发展的科学理念已经在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脑海中扎根。二是突出问题得到遏制。目前,撕单、埋单、鸳鸯单、虚假批单引起的保费收入数据不真实、私印寿险产品宣传材料、营销员无证上岗等严重违规行为在**地区基本杜绝。虚假列支费用和其他销售误导行为得到明显改善。三是苗头性问题得以迅速控制。通过及时掌握信息、快速反应干预,投标过程中的恶性价格竞争、营销员招聘过程中的误导宣传等许多苗头性问题得到了迅速控制化解。
(二)监管权威大大巩固。监管权威只有以基层为落脚点,落实在公平公正的监管工作中才能真正树立和巩固起来。开展一线驻点监管工作,可以在三个层面上起到巩固监管权威的作用。一是提高监管政策的制定水平。驻点监管使保监局出台的监管政策,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状况和保险机构规范市场的共同诉求。二是提高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通过开展公平公正、不带偏见的巡查、暗访等基础工作,推动了保险机构自发学习、执行监管政策行为习惯的形成,大大提高了监管政令的执行效力和效果。三是提高监管机关的向心力。**监管组通过加强与当地税务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维护行业正当利益,进一步增强了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的向心力,为深入开展后续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干部素质全面提升。通过组织、参加驻点监管工作,监管干部的大局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专业素质都得到了全面的增强,监管干部的成长周期进一步缩短。
保监局专门制定了《**保险监管组管理办法(试行)》、《**保险监管组工作规程(试行)》和《**保险监管组工作协调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明确监管组的人员、财务和业务管理,明确保监局各部门与监管组的关系和业务协调流程,明确监管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从制度上保证驻点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在工作定位上,**保险监管组不是保监局的正式派出机构,而是临时性的工作小组。监管组不对外挂牌,不承担保险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负责当地保险业发展涉及的各种协调工作,不直接受理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在人员管理上,监管组工作人员从各业务处室抽调组成,工作人员的干部编制和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处室。保监局指定由统计研究处负责监管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系。监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由统计研究处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开展。监管组中党员超过3人(含3人)时,可以成立临时党小组。
况,定期、及时反馈当地市场存在问题或风险点,提出相应监管建议;3、掌握当地保险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热点问题或重大事项等。
三、**保险监管组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是发现市场违规行为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和驻点监管工作目标,**监管组按照四个层次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是指定检查。即根据保监局的指令,对特定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向保监局提交检查事实。如针对**地区的一部分信访检查、专项检查等。
二是市场巡查。即围绕保监局工作重点,对**地区保险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与指定检查不同,市场巡查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事前性,是立足于防止问题发生或扩大而作的预防性检查。二是全面性,巡查内容可以涉及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所有领域。三是经常性,是驻点监管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四是不确定性,巡查工作计划对外保密,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来形成监管高压,督促基层保险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监管组已对所有地市级保险公司和部分专业中介公司进行了巡查,累计达到59家。各保险机构明显感受到了日常监管的压力。
三是随机暗访。围绕交强险、商业车险、银保产品和短期意外险产品销售等重点整治领域,加强销售过程监管。目前,**监管组暗访的银行分支机构、汽车站等兼业代理单位以及车管所等数量累计已经达到75家,暗访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3次。发现问题后,监管组均在当日或次日立即约见保险机构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及时组织整改,杜绝纠纷隐患。
四是开展必要复查。即对前期巡查过的保险公司和专业中介公司随机进行复查。一旦发现未做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改正。
(二)开展追踪调研。对重点地区、重要业务领域的运行情况开展分类追踪调研,及时准确地反馈市场信息。重点关注四个方向:一是重大保险损失情况和保险业应对举措,如雪灾赔付等;二是外部环境变化对保险业务发展造成的潜在影响,包括央行加息对寿险产品销售的影响,无锡和昆山市政府出台意外险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三是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地区产险公司综合费用数据真实性调研、苏州保险市场基本状况调研、大型商业保险纯风险费率表执行情况、寿险公司规范使用新单回访标准用语等;四是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新动向,如安邦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保险公司驻村代表制度等。
(三)进行教育警示。经验表明,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提前进行教育警示,开展过程监管,防患于未然,效果好于事后的处罚纠正。**监管组分事前、事中广泛开展教育警示工作,为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一是事前教育,通过集中走访、会议交流、公司内部高管培训、协会刊物、监管手机短信等途径大力宣传合规意识,帮助各保险机构时刻意识到监管红线的存在,及时查补管理漏洞,重视合规经营。
二是事中警示,即立即干预已经出现并且可能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要求保险机构对照监管要求立即改正。目前,**监管组全方位地对当地网站、报纸和广播电台等10余家媒体以及大型商业保险招标、收取手机短信、保险公司晨会、日常培训和产品说明会、户外广告、宣传折页等其他信息途径保持高度关注,一旦发现存在保险业违规经营的线索,立即实施快速干预。
(四)尝试制度创新。在**监管组人力有限的情况下,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好驻点监管职责,就必须恰当借助其他渠道资源放大监管能量,靠多管齐下、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监管目标。对此,**监管组尝试建立了四个创新工作制度。
一是内部信息员制度。监管组除主动收集市场信息外,在各保险公司内部也指定1名基层工作人员作为监管信息员,要求其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状况真实情况的汇报,达到及时、准确掌控市场和公司动态的目的。
二是巡查结果集体反馈制度。对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巡查后,对该机构以及本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反馈巡查结果和整改要求,统一保险机构贯彻监管要求的执行标准,扩展监管效果。
三是通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制度。督促少数未加入当地协会的保险机构尽快入会,接受自律约束。指导当地协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自律协议,参与自律协议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自律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四是对外沟通协调制度。**监管组先后与苏州市地税局和国税局稽查局等税务管理机关开展工作沟通交流,在减少对保险机构的税务处罚和共同打击非法车商等方面,取得税务管理机关的赞同和支持,为保险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驻点监管工作的初步成效
**驻点监管工作实施后,经过不断探索,助推**保险业坚持走**特点发展道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保险监管工作在方式、效果上也得到了有效改进。主要体现在:
(一)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是驻点监管的核心。经过阶段性驻点监管工作,**地区正在收获市场逐步规范的成果。一是合规意识普遍提高。通过走访、会议、检查等多种方式的宣导,**地区各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思路得到修正,在合规中加快发展的科学理念已经在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脑海中扎根。二是突出问题得到遏制。目前,撕单、埋单、鸳鸯单、虚假批单引起的保费收入数据不真实、私印寿险产品宣传材料、营销员无证上岗等严重违规行为在**地区基本杜绝。虚假列支费用和其他销售误导行为得到明显改善。三是苗头性问题得以迅速控制。通过及时掌握信息、快速反应干预,投标过程中的恶性价格竞争、营销员招聘过程中的误导宣传等许多苗头性问题得到了迅速控制化解。
(二)监管权威大大巩固。监管权威只有以基层为落脚点,落实在公平公正的监管工作中才能真正树立和巩固起来。开展一线驻点监管工作,可以在三个层面上起到巩固监管权威的作用。一是提高监管政策的制定水平。驻点监
管使保监局出台的监管政策,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状况和保险机构规范市场的共同诉求。二是提高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通过开展公平公正、不带偏见的巡查、暗访等基础工作,推动了保险机构自发学习、执行监管政策行为习惯的形成,大大提高了监管政令的执行效力和效果。三是提高监管机关的向心力。**监管组通过加强与当地税务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维护行业正当利益,进一步增强了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的向心力,为深入开展后续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干部素质全面提升。通过组织、参加驻点监管工作,监管干部的大局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专业素质都得到了全面的增强,监管干部的成长周期进一步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