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调研报告_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时间:2016-07-03 来源:工作范文 点击: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基础建设项目不断上马,但因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已逐渐成为腐败的“重实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时有发生,发案率和受处理人数远超出其他领域,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力腐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文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些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贿赂行为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投标后,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说了算,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组织招投标的管理部门的手中,贿赂腐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集中个人变为多人。由于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加上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施工企业的领导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项目攻关。因此出现了“工程一立项,攻关紧跟上,确保君满意,成功才有望,一旦争到手,垫资也要上”的不正当现象。如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发生的窝串案件中,涉及包工头张文艺行贿的就超过100万元,他从事工程包工头不到十年,成了千万富翁,正是靠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种带有贿赂性质的“攻关”行为,已具有半公开性,成为人人皆知的“秘密”。
  2、行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由于一般建设工程造价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数十亿元,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不惜下大“赌注”。在相互竞争中,水涨船高数额惊人,否则,怕出手太小气,起不了作用、还白白耗费了钱财和精力。如广东省交通系统特大受贿窝案,涉嫌受贿人民币1282.69万元,港币149.6万元、美元2.1万元。其中原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个人收受贿赂62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3、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名目繁多,如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而且权钱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发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几个重要环节,表现为送、收好处费、回扣等,实行招投标后则表现为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等。上述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受贿者也精明地采取有第三者在场不收、不是熟人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有的还以请对方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实行一条龙服务等等。
  4、职务犯罪具有共生性。以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开始从个体隐蔽作案,逐步向合伙作案转化,互相勾结,团伙作案的现象增多。在查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多人、查处一般干部带出领导干部,查处违纪的带出犯罪的,拔出萝卜带出泥,窝串案也时有发生。如代号为“5·28”的广东省交通系统特大受贿窝案,涉及公职人员89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0人,牵涉30多个公路建设管理单位。
  二、工程建筑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企业靠歪门邪道取得了经济效益,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作为同级了解较清楚,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 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官员腐败是古今中外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根据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的分析,要遏制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加强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免疫力,自觉抵御贿赂的诱惑,做到立党为公,掌权为民,遵纪守法。首先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宗旨教育,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淡化“官念”,增强“公仆”意识;其次,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行)》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处理规定》,增强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率先垂范,做遵守和执行的表率;第三要把党风廉政教育贯穿始终,经常利用各种正反典型,开展以案论纪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全面推行干部定期“述廉”和定期交流换岗的做法。
  2、完善制度、规范市场运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形建设市场工程立项、设计、发包、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方面的制度,形成完整的工程体系,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程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施工企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竞标。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发包工作。做到四个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实行招标的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范围外,还应对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作出具体的规定,防止借此之名规避招投标。二是明确评委评标的具体打分标准。如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大小所给的分值应作出较为合理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中标价合同实施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标价合同实行跟踪管理,做好信息反馈、行为调控、决算审计等,杜绝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使工程决算远超概算。四是明确规定对违反招投标制度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处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对规避招投标、搞私下发包、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纪律监督的职责,采用专项执法监察、随机抽查、通过决算审计等各种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各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要突出重点,在招投标工作中应加大对市场进入、中标价格合同落实、施工企业资质复核等主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切实抓好制度、政策法规和纪律约束性措施的落实,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等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让腐败分子以“党票”和“乌纱帽”抵罪。撤销腐败分子职务,只不过是斩断了其贪婪的“魔爪”,没有以身试法的人在前面倒下,就可能有更多的前“腐”后继的人出现。同时,要对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做到关口前移,实行全程监督,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实有效地预防和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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