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_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报告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报告 文章作者:熊伟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27日22:8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报告 农村信用社是主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为适应新时期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适合农村特点的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和联户担保贷款方式。这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对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机构获得贷款;另一方面是信用社难贷款,主要是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规定,出于审慎原则和控制风险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户发放贷款时一般都要求抵押担保,但由于绝大部分农民无法提供可供有效抵押担保的财产,因此,信用社很难向农民发放贷款。科学合理地处理农民贷款中的抵押担保问题,从而解决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这一两难问题,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变革服务方式,防范信贷风险,是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是额信用贷款的内在要求。受传统经营体制的影响,多年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投向上多企业贷款,喜欢上大项目,信贷方式简单划一,其结果不仅没有照顾到对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者合理的信贷需求,而且也使金融机构本身的贷款风险过于集中。80年代末90年代初乡镇企业大发展时,农村信用社投放了大量的企业贷款,后期随着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波动,农村信用社贷款大量形成死滞,教训十分深刻。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是广大分散的农户,如何将有限的资金切实用于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如何在改进服务的同时又能够防范信贷风险的产生,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既能够贷得出,又能够收得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营的新的信贷方式。 围绕如何解决好农村千家万户农民的信贷服务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实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做法,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2000年相继制定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上述文件指导下,各地进一步探索实践,创造出了以“贷款证”、“资信卡”、“富民卡”、“一证通”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符合农民实际需要的贷款方式,受到各方面的一致好评。2001年,为配合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人民银行党委在江西省婺源县直接组织试点,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12月制定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12月10日召开“总结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座谈会”,对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基本做法和指导原则 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以农户自然人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与国外通行的“盂加拉模式”的小额信贷相比较,我们所讲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汲取了它的合理成份,如对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实行信用放款,不再需要抵押担保,同时又剔除了诸如高利率、倾向妇女、周期较短、频繁还款等不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内容。 这类贷款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在乡、镇信用社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农户的贷款档案,将农户家庭经济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等内容记录在内。其次,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评定小组根据农户个人品质、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评定,一般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第三,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农户颁发贷款证。发证以后,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在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勿需再层层办理批准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
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 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更高层次的资金需要,实行多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满足的是农户一般性的种植和养殖业的资金需要,一些规模较大、层次较高、期限较长的资金需求,靠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满足不了其需要。对这类情况,可以采取3—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的办法,发放联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实际是一种多人担保贷款,但与一般的担保贷款不同,它不是靠财产或经济收入来担保,而是以农民的信誉作担保,符合农村和农户家庭经济的实际状况。 与此同时,开展农村信用村镇创建活动。针对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债较多的实际,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各地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基层党组织共同开展了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对整体信用程度较高的村和乡镇,可以评定为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对这些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农户,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这种做法紧密依靠地方党政,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作用,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广大农民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信用社作为广大农民合作组织这两大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在推广农户小额信贷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和要求,始终坚持、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小额信用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并自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不能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更不能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也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二是充分发挥地方党政特别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介绍、推荐贷款,参与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贷款发放和使用,协助回收贷款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农村信用社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的主体,贷款的发放需要遵循基本信贷原则,坚持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四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在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注意做到因地制宜,制定计划,分步实施。特别是在开展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中,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先村(组)、后乡 (镇),由点到面,逐步扩大,不搞一哄而起,不搞形式主义。五是加强管理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效果。要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定责任目标,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要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又要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特别要加强贷后的跟踪检查,确保贷款正常运行,防止形成风险。 重大意义和实际效果 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仅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而且有力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自身业务发展。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农村金融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既借鉴了国外小额信贷合理的部分,又紧密结合了我国农村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集中体现:一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不是企业贷款,也不是项目贷款,对农户的自有资金没有严格的比例规定,主要是以农户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为依据发放的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担保;二是这种贷款经一次核定限额后,在限额以内农户需要贷款只需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去办理,不再需要层众充分依靠党支部、村委会,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有困难及时向他们反映。实践证明,这种上下互动的过程,是党群关系得到了极大改善,收到了意想不到的好效果。信用村镇的创建活动,极大地调动起了农民群众的信用意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逐步加强,良好的农村信用氛围正在形成。农村信用环境的好转,有力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的建设。据调查了解,很多基层党政领导反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仅成为致富联系农户的金融纽带,而且成为改善干群关系的载体”、“一些干部说,以前村民总说我们只知道收粮收款,不理解我们,现在配合信用社送资金、送技术,村民很欢迎”。据一家国内权威刊物报道,河南新郑市郭店镇海寨村过去是有名的上访告状村,通过信用社依靠村党支部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如今,这个乱村已变成了富裕村、文明村”。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极大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 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在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帮助农民增收的同时,也得到了农民群众和社会的良好回报。由于农民和地方党政都从农村信用社得到了实惠,因此,对信用社的支持也在不断加大,自觉到信用社存款的多了,自觉给信用社归还贷款的也多了,帮助信用社联系和介绍业务的也多了,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得到更快发展。江苏省丰县农村信用社1999年开始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后,存贷款业务明显增加,存款由1998年的6.07亿元增加到2002年6月末的8.10亿元,增长 33%;贷款由1998年的3.17亿元增加到今年6月末的7.93亿元,增长 1.5倍。在存贷款总量增加的同时,贷款结构有了明显调整,农贷占比由 1998年的26%调整到今年6月末的 65%;贷款质量明显提高,不良贷款比例由1998年的84%下降到今年6月末的36%;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有了极大改善,2000年、2001年分别减亏 639万元和1915万元,今年6月末,又比去年同期减亏371万元,年底有望实现扭亏。 从全国来看,2001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2008亿元,各项贷款增加139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实现增盈减亏31亿元。今年上半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各项存款增加1387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395亿元;贷款增加16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448亿元。预计全年农村信用社存款增加2200亿元,贷款增加 2000亿元,其中农业贷款增加1600亿元。 积极推进,逐步完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我国开办时间还不长,从整体看,效果不错,但在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思想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操作规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外部环境与政策需要进一步理顺等。对现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诸如未评定信用户的前提下就评定信用村镇等逆程序操作问题,信用户评定或贷款发放与股金缴纳挂钩等问题,人民银行已经下发了文件进行纠正。进一步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要充分认识到,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实事,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农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业务,改善经营,改善服务,而且有利于密切基层党政与群众的关系,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广大农民的血肉联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知名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改进支农服务这项工作转变为一种自觉行动,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二)健全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的资金供给机制。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需要有充足的资金能够保障供给。为此需要采取从综合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供应问题。一是农村信用社自身要加大吸收组织农村闲散资金的工作力度,通过改进服务,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通过盘活旧贷,增加支农资金实力;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实行灵活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的能力和经营的灵活性;三是加强农村信用社地区之间的资金调剂与融通,逐步探索建立全国农村信用社相互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四是对农村地区支农资金不足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银行继续安排支农专项再贷款进行支持。 (三)逐步建立完善农户征信体系。个人信用制度是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控制信贷风险的一项基础制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推行以来,虽然做了一些探索,但目前的工作主要是建立贷款对象的个人信用档案,对客户的道德品质、社会信用、家庭经济状况、主营业务收入、生产经营能力、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进行记载等一些基础性工作,还缺乏统一的行业性的评价标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系统、规范化的制度。因此,今后要在现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村镇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提升信用评定的层次和质量,逐步建成农村个人征信制度体系,并推进农村整体信用文化和环境的建设与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信贷服务网络。农村信用社既要为广大分散的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方便农民借贷,又要讲求经济核算观念,尽量精简人员,这就对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量大,需要农村信用社一方面要减少内勤、增加外勤人员,并通过实行客户经理制,加大对农户贷款的营销力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并发展培养农户联络员,吸收农村社会中有影响力的人员帮助信用社发展业务,逐步形成县、乡、村、组各层次都有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人员的服务网络体系。 (五)理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外部政策环境。一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职能定位,使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在法律保障下正常开展。二是理顺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政策环境,对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免征营业税,通过这种机制鼓励农村信用社增加对农户贷款的投放;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减少资金占压,增加支农资金供应;四是建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确保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的风险控制与保障能力。 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通过过细的工作,经过艰苦的努力,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出新的贡献。 文章出处: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