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给水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12-03-13 来源:合同范文 点击: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区室外给水管网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西区。

 二、施工范围:西区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

 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包括西区给水管网施工图中全部设施的施工直接费、材料费、施工管理费、材料地区差价、设计费、质监检验费、管道维护费等。总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234506.04元(大写伍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零陆元零肆分)。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

 四、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开工前,甲方按照施工进度分期给付工程款。

 (一)付款方式

 1.乙方在每月18日向甲方提报当月完成施工产值,甲方按当月审定后施工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

 (二)结算方式

 1.结算按《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对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和规定及甲乙双方现场签证、竣工图纸按ⅱ类工程取费;人工工日单价34元/工日。

 2.2011年相应季度价格、甲方批价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甲乙双方签认的预算书等。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及时办理相关签证。

 4.本工程的总造价为:合同价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五、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1)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区域规划平面图、建筑单体给水底层平面图、给水管道范围内的室外海拔标高、建筑规划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2)工程施工前,甲方负责办理因施工需要破坏的路面、沥青以及草坪绿化等已有设施的有关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允许开挖或施工的证明文件,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好相关手续而延误工期,责任自负。

 (3)以书面形式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下隐蔽工程详细资料。

 (4)给水设施施工过程中,遇其它需要迁移改造的原有设施,其迁移改造工作由甲方承担。

 (5)现场提供入户管的材质、管井。

 (6)工程开工前室内管道必须完工,具备通水条件。

 (7)工地代表积极配合工程施工,解决施工过程的问题,提供通水时的一切便利,验收并记录隐蔽前的质量和数据以及水表底数。对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给予确认。否则责任自负。

 (8)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2、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确定给水方案,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在不违反开发区城市统一规划原则下,予以实施,进行施工图设计。

 (2)编制工程预、决算,计算给水设施管理费数额。

 (3)甲方交足工程建设费等费用后,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施工过程中,乙方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原有地下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或恢复。甲方于施工前未提供隐蔽资料或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而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赔偿或恢复义务。

 (4)乙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烟台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之规定

 六、工期约定:总工期:120天(具备施工条件的有效工作日),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0日,如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工期顺延。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造价的2%罚款。

 2.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由甲方承担误工费(500元/日),误工费以现场做为结算依据。

 3.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停工,需在24小时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造成乙方停工,按误工情况处理。

 八、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烟台市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约定事宜,由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十、甲方在工程竣工试水之日必须具备试水条件,与乙方共同试水验收,并验明表底数签字认可,在甲方立户通水之前如出现私自用水现象,其水费由甲方负担,按开发区建筑水价格执行。

 十一、工程竣工经自来水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余款一次性付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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