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范本|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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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东律委代字第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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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及住址:
2、案由:
3、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对承办律师的授权为代理(详见甲方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同意承办律师指派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承办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二)承办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三)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满真实情况,隐满、仿造证据,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确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应将原件交乙方办公室统一接收、保管。
(二)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甲方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为与承办律师联系的联系人,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及承办律师;
(五)甲方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双方约定的律师费为:元.。
除上述律师费外,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出差时发生);
3、复印费、打印费、翻译费、邮寄费;
4、征得甲方同意后代为支付的其它费用。
工作费用应由甲方预支,乙方及承办律师不垫付工作费用。甲方先预支工作费用 元。如预支的工作费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甲方应及时追加工作费用。
承办律师应合理使用工作费用。工作费用如下剩余,应在合同终止后交还甲方。
第六条 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及预支工作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在签订本合同当天支付(账号: ,户名: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开户行: )。律师工作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时当即支付。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自行纠正时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的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不应无正当理由在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谓“无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或减少费用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诉的;
4、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甲方与其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放弃委托事项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办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
(四)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坚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或不按法院等有关部门合法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担保;或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已收费用不予退还,依本协议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承办律师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律师法》,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收费用(不包括已发生的工作费用)。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应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不存在岐义。甲方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或非诉讼解决本法律事务止。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代理上诉、申诉、执行、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乙方在收取律师费上给予甲方优惠。
本合同之签署应经甲方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若甲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经乙方加盖公章和承办律师签字。
如对本委托合同条款有增删,双方应在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承办律师执壹份,各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