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_拆借资金借据
│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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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担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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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
├───────────────────────────────┤
│
│2.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
├───────────────────────────────┤
│ 共│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同├───┬───────────────────────────┤
│经遵│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
│双守│4.清算│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 │
│方。│ 办法│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
│研特│
│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究立├───┼───────────────────────────┤
│协此│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 双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
│甲 ├───┼───────────────────────────┤
│方 │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 收罚息,由乙方主动│
│同 │
│计还甲方。
│
│意 ├───┼───────────────────────────┤
│拆 │7.用途│
│
│借 ├───┼───────────────────────────┤
│资 │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乙 ├───┼───────────────────────────┤
│方 │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
│, │ 终止│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议 ├───┼───────────────────────────┤
│定 │10. 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 │
│下 │整事项│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列 │
│。
│
│条 ├───┼───────────────────────────┤
│款 │11. 责│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 │
│
│
任│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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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担│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
│
│
保│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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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出资金单位:
│
担保单位:
│
拆入资金单位: │
│
│
│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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