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_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时间:2010-08-07 来源:合同范文 点击: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日起至一九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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