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不回家找工作】春节外出找工作 19岁女生背上3万元贷款

时间:2019-02-03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每年春节假期过后都会迎来招聘旺季,比起去年去人才市场凑热闹,更多年轻人选择在网上找工作。然而网上招聘水深莫测,更有打着各种招工幌子的骗子混迹其中,虽然绝大多数骗局都很老套,甚至漏洞百出,但仍屡屡有人中招。

  昨天,记者收到微友咨询:一个多月前,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面试的时候让我交了25000元学费,还让我贷款交钱,稀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回家后越想越不对,找他们退钱,他们不肯,这么多钱我怎么要回来呢?

  咨询人小程19岁,安徽人,高中毕业来杭州找工作。学历不高,没有经验,小程四处碰壁。

  1月初,小程在网上看到一家教育机构招美工,门槛很低,爱好画画的小程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电话联系了对方。哪知通不到10分钟的电话,对方表示对小程十分满意,让她直接去公司面试。

  第二天上午,小程如约来到这家公司,“这家公司的办公室布置得很特别,都是一个个的小隔间,看着怪怪的……”小程说。

  表明来意后,小程被领到一个小隔间面试。“面试官问题特别多,查户口一样,连我家里人做什么的都要问。他给我看了一些学员的游戏作品,说他们现在都去大公司了,还跟我保证以后会推荐我去大公司。”

  见小程听得心动,面试官拿出一份培训合同说,正式入职前要培训三个月,学费25000元,并说:“开课后每月有2000元补助。”看对方信誓旦旦,求职心切的小程稀里糊涂就把合同签了。“担心”小程一下子付不出这么多钱,面试官还指导小程通过某网站的教育贷款一次性支付了25000元学费。

  “我感觉自己一路都是被牵着走的,仔细看了看那个教育贷款,居然要还3万多!”感觉上当的小程打电话给面试官提出退款,对方直接丢了两个字——“没门”!

  几次上门都无功而返,小程想问问律师,对方的行为算不算诈骗?自己的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律师答: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咨询者作为劳动者应聘一家企业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二、咨询者作为贷款人与贷款公司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企业以岗前培训为由要求应聘者签订培训协议,若企业确实提供了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培训,那就可能构不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为了让新职员掌握业务技能后能够提供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力,故而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所以咨询者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退还培训费。

  其次,咨询者的这笔贷款能否撤销需要与贷款公司协商,虽然双方是通过网络形成合同关系,但除非是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否则法律上也是有效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层借贷关系也并没有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高额利息的问题上,如果利息超过了同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的话,超过部分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同时,我个人认为,这份贷款的成立是存在重大误解的,所以主张合同撤销也是可以尝试的一种法律主张。

  另外,还想记者提醒广大求职者,找工作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尤其对金钱要求要格外敏感,时刻保持一定的警惕心。我在给高校应届生做初入职场的法律宣讲课时经常强调,不能稀里糊涂地签协议,不能想当然地付钱。或许“受骗”不是“受害者”的错,也不能简单认为一切都是社会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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