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株洲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http://zhfw.zzsgjj.com/ish/index.html
文档大全 > :株洲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http://zhfw.zzsgjj.com/ish/index.html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的方式有哪些?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株洲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株洲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http://zhfw.zzsgjj.com/ish/index.html
说明:打开页面后,在左侧【网上查询】处,输入身份证号或公积金联名卡号、密码、验证码进行查询。
查询说明:
一、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请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职工公积金查询。
二、目前提供两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式;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及缴存情况的查询。。
(1)“住房公积金帐号”加“身份证号码”
(2)“姓名”加“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帐号:为您的9位数的公积金帐号,若不知道自己的帐号,可向单位专管员索取、或查看自己蓝色的住房公积金卡存折卡。
身份证号码:根据身份证查询公积金时,请注意不同位数的身份证号码都要试试;如果均没用,是因为有一部分人单位建公积金时没有设置身份证号码,所以无法查询。
因网站空间有限,本网站提供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查询,也就是说,每年的6月30日前可查询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的缴存情况,每年的7月1日开始可查询当年7月1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三、如您无法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请持身份证原件和单位证明到中心服务大厅核对姓名和身份证。
[株洲公积金查询数据由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株洲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
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733-8892403),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
株洲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设8个科室和荷塘、天元、石峰、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8个管理部。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27号
乘车路线:(市内乘2路、T21路、T28路、T40路、T45路均可抵达)
邮编:412000
电话:0733-8892403、8685572
网址:http://www.zzsgjj.com/
株洲公积金查询网址:http://www.zzsgjj.com/
公积金提取资料(基本资料+单项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8、购买自住房
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为30%以上)。办发房产证1年之内再次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3年之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10、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
注:大修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11、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如签订了《株洲市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书》的,即按协议办理。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
12、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含省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②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3、支付房租
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注:1、每户每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每年限提一次。
2、审查无房标准:①不认可曾有住房现已“失效”的无房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无贷款记录,无购建房、大修住房、还贷提取记录。
本资料依据截至2015年3月10日株洲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解释汇编。此后政策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