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2016年度述德述职报告_民政局2016年度述德述职述廉报告
一年来,按市委相关要求和局党委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述职述廉如下。
一、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基层开展调研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市委九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了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奋力走出一条西部欠发达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态改善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总目标上来。
今年来,多次深入局属基层单位开展党建工作调研,了解基层党建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自己工作思路更加清晰,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多次到开阳县城关镇温泉村、高寨乡杠寨村等帮扶点开展调研工作。
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深入到各区(市、县)民政局、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驻村联系点党员干部、群众和服务对象中,收集意见建议120条。二是查摆“四风”问题。围绕“四风”突出问题,认真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个人查找出“四风”突出问题16个,提出整改措施16条。三是抓好整改落实。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做好 “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
(二)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二是推进晋位升级,今年35个基层党组织自查评定结果均为“好”以上,同比得到大幅提升。三是开展创建工作。继续做好“双百”增比竞赛、“三化”党支部、“四型”机关党组织、“五好”基层党组织的创建工作。四是做好党员管理。严格落实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服务制度,党员评议合格率达100%,今年共发展党员5名。
(三)全面完成组织人事工作
一是完成了全局系统和局机关每月工资审批、GDP报表、人事、劳资、岗位聘用等相关手续办理,局系统和局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二是强化机构和编制规范化管理,完成机构编制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三是完成纳入市级教育培训29个班次、15个讲座任务,培训干部职工1100余人次;完成国防教育、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四是认真落实民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五是认真开展局市管干部13年度考核和局党委干部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满意度分值逐年上升;认真开展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三超”配备干部和违规党政分设,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及违规进人,冒充人头吃空饷,人事档案等清理工作;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全局系统科级干部基本信息登记制度;严格规范干部任用工作。
(四)深入推进社工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有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二是组织各区(市、县)民政局和社区服务中心分管社会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社工培训,取得较好的培训效果。三是深入推进一福、儿福试点,大力探索“社区+社工+社团”模式,协助乌当迎接民政部、省民政厅调研相关工作。
(五)全力做好驻村帮扶各项工作
组织班子成员13次到帮扶点开展走访调研;组织4批40余人次,先后走访慰问了59名困难党员群众,发放20000元慰问金和价值3100余元的米、油和棉被;为开阳县城关镇群兴小学、南凉小学、顶兆小学,开阳县高寨乡杠寨村小学,息烽县流长乡流长村小学等5所学校发放困难留守儿童慰问金50000元;积极协调资金150余万元,帮助两个村改善基础设施,促进产业发展。
(六)认真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理想道德教育,在全局弘扬以德为本、以诚立身的良好风气。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交通协勤劝导、保护“母亲”南明河等志愿服务活动。三是牵头负责关于涉及民政项目工作的台账收集整理,并顺利通过市创文指挥部和市文明办的初检。
(七)广泛开展机关文体娱乐活动
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市各类活动和比赛,参加市直机关第二届羽毛球比赛,取得男女团体第一名,男子单打第一名、第二名以及女子单打第一名、第二名;参加市直机关工委微型党课,获得一等奖;参加全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荣获团体二等奖并在篮球、羽毛球、象棋等多个项目上获得优异的成绩。
三、廉洁自律情况
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履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29条实施细则紧密结合起来,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切实做到“九个严禁”, 密切联系民政工作实际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从思想上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年来,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没有为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共同工作的同志谋取利益,没有在配车、住房、接待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