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8-08-28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凭"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五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七条 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八条 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六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出租体育场所,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分三种:

批评教育、收回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其它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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