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8篇
篇一:[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国防教育日手抄报_20字
篇二:[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国防教育学习宣传基本知识
1、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共有六章三十八条。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
4、国防教育的核心是爱国主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6、《国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的国防建设事业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
7、《国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央军委领导。
8、《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9、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10、国防教育是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主要途径。
11、国防教育的方针是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12、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13、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民兵预备役和广大青少年学生。
14、民兵是指既不脱离生产又受过一定军事训练的群众组织。
15、党和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革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机构,一切军事建设、军队指挥都必须由中央军委领导。
16、现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是胡锦涛主席。
17、《国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18、我国国防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国防、抵御外来侵略,
篇三:[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关于安全的手抄报:安全小知识_20字
篇四:[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国防知识:专业兵
军种内不称兵种的担负保障战斗行动和日常活动等专门任务的专业部队、分队。如:电子对抗兵、侦察兵、测绘兵、气象兵、汽车兵等。一些国家的工程兵、铁道兵、化学兵、通信兵等也称专业兵。专业兵编配特种技术装备,通常直属于各级领导机关。战时,一般配属各军种、兵种部队使用。各国的专业兵,其名称、编成、编制、武器和技术装备不尽相同,主要视所担负的任务而定。另外,军队中担任专业勤务的士兵亦称专业兵。
篇五:[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国防知识:领土
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领陆是指国界范围内的国家陆地部分,领水是指内水和领海在内的水域,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国家人民赖以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基础和环境。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用武力威胁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利用其领土作有害他国的行为,如污染领国空气和水源等。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绝对的管辖权。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一国领土在受到他国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自然权利。
篇六:[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国防知识:国土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地域空间。包括国家的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土和上空。它是由各种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组成的物质实体,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或资源、国民生存和从事各种活动的场所或环境。
篇七:[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国防知识:领海
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它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根据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在主权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及国际法有关规则的条件下,享有无害通过权。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篇八:[国防知识手抄报内容]国防知识:军衔
用缀在肩章或领章等处的等级符号,标明军人社会地位和军事级别的称号,叫做军衔。军人的这种等级称号,在旧中国和现在的台湾地区称作“军衔”。军衔在15世纪一16世纪产生于西欧一些国家,所以习惯上称为西欧式军衔。
军衔的等级,通常由将官、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构成,有的国家在将官之上还设有元帅,在尉官与士官之间还设有准尉。军衔按获得者的兵役状况和所在部队的专业性质,在横向上又区分为不同的类别。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军衔是军人的终身荣誉,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不犯错误不得降低,具有一定条件的军人退役后,在规定的场合有权着佩带军衔符号的军服。实行军衔制度的意义,主要是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加强军队的组织纪律性,方便部队的指挥与管理,促进正规化建设,对国际联盟作战和军队间交往也具有重要作用。
军衔等级设置的数量,每个国家各不相同,最多的设二十多级,最少的只设十几级。军衔等级设置多少,总体上受本国军队的规模和编制体制的制约。欧洲早期的军队最大编制是团,所以当时最高军衔只到上校,将军则是代表君主或元首指挥作战的首领。以后,随着军队组织编制的扩大,将军逐步区分为若干等级,以指挥不同规模的军队。目前,各国军官军衔同军队职务之间有一定的对称关系,通常是少尉对应排长,中尉对应副连长,上尉对应连长,少校对应营长,中校对应副团长,上校对应团长,准将对应旅长,少将对应师长,中将对应军长,上将对应方面军司令官。西欧式军衔传入中国的时间,是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清朝政府规定军衔设六等18级;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都规定军衔设六等16级;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军衔等级最多时设六等18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曾两度实行军衔制度。1955年—196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设军衔八等20级: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大元帅军衔的设置虽然立了法,但没有授予,实际上授了的军衔是八等19级。1988年,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起初军衔设六等18级,后改为六等19级,现在的等级构成是: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三级,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级,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三级,士官设军士长、专业军士各一至四级,军士设上士、中士、下士三级,兵设上等兵、列兵两级。